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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购销售

第二节 征购销售


  一、征购
  东北沦陷时期矿山实行配给制,主要粮食品种由兴农株式会社控制。每年秋季向农民征收“出荷”粮。
  1945年兴山市政府成立后,废除了配给制,粮食买卖不受限制,大量粮食由市政府财粮科经营。
  1949年后粮食经销有三条渠道:一是粮百公司征收公粮,保证军需民用,二是粮店直接收购销售;三是城乡集市交易。这个时期,对粮食的购销没有严格控制,粮价不稳定。
  1953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4次政务会议决定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十二条》,从此,鹤岗市实行了统购统销政策。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在郊区农村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
  1965年开始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政策,1971年起又改为“一定五年不变”,超产部分按比例加价增购。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了农村各项政策。1979年在夏粮上市时,统购统销价格又提高20%,超购部分加价50%。
  从1985年开始,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把统购改为合同订购。农民在完成合同订购后可以自由销售。粮食部门和农民每年互相协商一次,签订粮食收购合同,双方共同信守合同。
  二、销售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根据粮油生产和全市需求情况,居民的粮油供应是敞开销售,品种任选。
  1953年11月全国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取?肖私人经营,农民生产粮油由国家统一收购和销售。1955年实行以人定量按户计算、凭证凭票供应的办法。城镇居民口粮、行业用粮、饲料粮等统由国家凭证或凭粮(料)票供应。
  1956年农业歉产,1957年居民的口粮供应在标准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调整,平均每人定量为27.87斤。1958年粮食形势好转,对居民供应标准先后进行两次调整;第一次由27.87斤上调到29.56斤;第二次继续上调到32.5斤,恢复到1955年的供应水平。
  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居民定量平均每人为26斤,而且品种比较单一,主要以粗粮为主。在这一时期,虽然粮食十分紧张,供应标准低,但由于加强了计划内的调拨,保证了全市40万人的粮食供应。
  随着国民经济形势的好转,从1964年起对居民的粮食供应标准逐步增加到原来的供应水平。
  1982年由于全省农业受灾,粮食大幅度减产,省决定从当年10月份起,对居民的存粮实行缓供。这个决定在全市实行一年。1984年5月对原来缓供存粮,全部恢复供应。现在全市98%以上的居民都有余粮,按户计算可够吃2~3个月。对个别缺粮户实行议价销售,调剂了品种余缺,使粮油市场稳定,人心安定。
  三、议购议销
  从1978年开始,在保证粮油供应标准的同时,实行粮油议购议销。粮油部门与完成征购任务的生产队协商议购。议购价格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议销价格略高于收购价,低于市场价。议购议销的粮油主要用于计划外工业用粮、油、非农业人口粮食补缺和饮食业加工议价食品及对外出口。从1979年开始,议价出口的品种有:大豆、豆粕、磷脂油、大豆饲料蛋白粉等,远销菲律宾、日本等国,为国家换取了外汇。

  1985年鹤岗市供应粮食定量表
  表11—6


  续表


  
  鹤岗市粮食征购情况
  表11—7
  单位:万市斤


  续表



  鹤岗市粮食油销售情况
  表11—8
   单位:万斤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