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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体制改革

第二节 财政体制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鹤岗市财政体制先后实行过八种管理体制。
  一、统收统支(1950~1952年) 这时期财政体制是高度集中,财权集中在中央。一切收支项目、收支办法、收支范围和收支标准,统由中央制定。一切财政收支统统纳入国家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支出全部由中央拨款,年终结余全部上缴中央。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的扩大,鹤岗市于1952年建立县市一级财政,开始实行财政预决算报告制度。
  二、固定收人加分项按比例分成(1953~1958年) 1953年以后财政体制高度集中转为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把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三类:一是地方固定收入,有地方企业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和其它杂项收入;二是工商税、农业税和部分企业收入给地方一定比例分成(详见附表),三是调剂收入,主要是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

  鹤岗市1958年财政收人地方分成比例
  表12—1
                单位:千元


  注:摘抄1958年财政总决算附表(收支表8)

  三、收支下放、总额分成(1959~1970年) 除中央和省管企业外(煤炭、林业)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收入列地方财政预算,各项税收和各项支出,全部由地方按计划包干。在此期间,随着经济发展变化,财政体制也作过适当的改进和调整。1961年采取“集中财权,加强管理”的办法。1964年提高了地方预备费的比例,城镇房地产税全部划归地方,但财政收入仍然执行“总额分成”的办法。
  四、收支大包干(1971~1973年) 1971年,企业下放,财权下放,实行“收支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变”。收支包干,就是每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指标,核定地方收支总额。收大于支,由地方包干上缴,支大于收,由中央预算差额补助。这个办法只实行了一年,到1972年又作了改进:将一直由中央和省管的煤炭、粮食企业也下放给地方。由于这2个企业下放,当年赤字1182万元,使鹤岗市财政收入较往年大幅度下降。1970年财政收入1857万元,而1971年下降到186万元,当年上解款仅为52.5万元,上解比例28.18%,是历年来上解比例最低的一年。
  五、收人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4~1975年) 中央为进一步发挥地方财政的积极性,增加地方建设财力,地方以上一年度总收入为基数,除按固定比例留成外,增收部分也按比例分成。本市这一期间的固定比例留成为50%,上解50%。1974年到1975年两年地方留成总额1957.2万元。
  六、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76~1979年)这个体制的特点是收支指标一年一定。收支挂钩,按照支出的总额对收入的总额求出一个比例,作为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之间收入留解的比例,超收或短收都按总额分成的比例进行分成或分担。1978年又改为“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体制。“收支挂钩,增收分成”,收支指标也是一年一定,收支挂钩求出的分成比例,不管超收或短收,只要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有所增长,其增长部分就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本市1976年到1979年期间分成比例为收入总额的50%,上解款为6275万元。
  七、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0~1984年) 划分收支也叫“分灶吃饭”,即按企业、事业、行政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收支范围。地方所属企业收入(盐税、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各税和地方其他收入)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由于本市地方支出大于地方固定收入,经省核定1980年到1984年5年上解比例为61.59%,地方留38.41%,上解款为14369万元。在省核定本市包干基础上,市财政对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也采取了“分成、留成、包干”等不同形式管理。工交企业实行“超收分成、亏损不补、定额补贴”;商业企业盈利实行“超收二、八分成”,亏损实行“超亏不补、减亏四、六分成”,农业企业实行“超收分成、亏损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行政事业单位采取“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由于实行上述各项办法,调动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1980年到1984年5年共上交国家总额14369万元,相当于1970年到1979年10年上交额的1.3倍。
  八、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5年)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企业实现利润改为以所得税、调节税的形式上缴国家。根据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起实行新的管理体制,一定五年不变。新的管理体制主要把各级预算收入分为三大类: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收支划分范围,确定收支基数。分成办法是地方固定收入大于地方支出的定额上解;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的,从共享收入中确定分成比例留解。鹤岗收支基数为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经省核定由共享收入中上解12.82%,地方留87.18%。1985年上解款512.5万元。

  鹤岗市1950至1985年上解比例表
  表12—2
              单位:百元


  注:“上解比例表”内1980到1984年预算收入与“财政收支情况表”内收入数不等。其原因是1979年以前按财政预算收入总额计算分成,1980年新预算体制要求实行分类分成,即按工商税收总额计算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