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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制改革

第三节 税制改革


  一、建立新税制
  1945年鹤岗解放,为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沿用解放区的税收制度,解决地方财政的需要。
  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鹤岗市正式开征7种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二、税制修改
  1953年中央修整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把棉纱统销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税。税制修正后,鹤岗市由原来开征的7个税种变为10个税种: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盐税。
  三、改革工商税制
  1958年鹤岗市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走上了公私合营道路,按照国家规定,对工商税制进行了改革。把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目合并成为工商统一税。1962年,由于自然灾害带来的暂时经济困难,自由市场比较混乱,又相应开征了临时商业税,有效地节制了市场上的投机倒把活动。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这个时期,征收的税种有8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临时商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盐税。
  四、试行工商税
  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收制度,试行工商税。这次改革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鹤岗市开征8种:工商税、工商所得税、临时商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和盐税。1982年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盐税、个人所得税。
  五、试行利改税
  1983年按国家规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改为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将原来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客体,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个税种。这是财政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整个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鹤岗市1949至1985年工商税收情况统计表
  表12—6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