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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收征管

第五节 税收征管


  一、货物税的征收管理
  货物税是一个较大的税种,税源分散,涉及面广,既有城镇工厂、作坊,又有城乡个体生产者。根据税法规定和鹤岗具体情况,采取如下3种征收方法:
  1、驻厂征收:对税源较大的鹤岗矿务局和鹤岗制酒厂,分别派熟悉企业产、销、存生产情况的税收专管员驻厂征收。
  2、查定征收:对不便派专人驻厂征收的小型工厂、作坊,由外勤专管员查明其生产能力及销售情况,按月或分期核定其应纳税额限期交纳税款。
  3、超运征收:对零散应税货物以及农村的零散应税产品,由货物持有人在起运或销售时向税务机关报验,由税务人员征收。对零散货物税,在火车站和市场派有稽查人员巡回检查征收。
  二、工商业税征收管理
  对工商业税采取按行业与分片管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户数较多的大行业,设专人专业管理;对户数较少的行业实行分片设人专责管理。
  1、营业税、所得税的征收对帐簿健全的工商业户,依据进销存额按帐查实征收。对会计制度不健全的工商业户,先按自报营业额交纳营业税,每季度由税务局进行典型调查,进行民主评议,按评定的营业额征收所得税和补(退)营业税。查帐征收户和民主评议户的营业税按月征收,所得税按季交纳,年终汇算清交。
  2、对摊贩业征收管理。对固定摊贩实行按月评议,定额征税,对游动摊贩实行按月定额征税。
  3、对临时商业税的征管。五十年代初期,重点是贩运山货皮张的无证行商和外埠的有证行商,以及在市场上的无证商贩。对这类商贩主要采取缉私堵截办法。
  三、印花税征收管理
  1950年12月19日开征印花税,其征管工作由税务局直税股办理。对商业、粮食、服务和邮局及新华书店等企、事业单位,实行自卖自帖,税务局定期检查。印花税重点税源主要是矿务局,其次是商业系统。
  四、地方各税征管工作
  对屠宰税征管,由税务局查验打印征收。对不便集中宰杀的报税者,平时由税务局稽查人员巡回到户征收。对个体屠宰偷税者,一经查出,按规定罚款补税。
  1957年到1960年的税收征管工作,由于机构合并,基层税务单位人数下放,使税收征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1961年重新恢复税务机构后,在工商企业中全面开展纳税鉴定工作,加强集市交易税和临时商业税的征收管理。在市区分别成立9个税务所,充实了税收干部,加强征管力量,减少了税收流失。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税务局被砍掉,并入市财政局,设税政科,使税收征管工作陷于瘫痪状态,全市税收大幅度下降。1965年工商各税收入为1521万元,到1968年下降到998万元。
  1972年后,恢复了税务局的工作机构,充实了干部队伍,重新培训了业务征管干部。并制定了三定(定户管理、定下户工作日、定收入任务)、三有(有纳税鉴定、有纳税工作手册、有请示汇报)、三做到(征前辅导、征后检查、了解企业情况)的税征工作制度。为调动税收专管员的积极性,每月对各基层分局、所征管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专管员实行综合奖励。
  1983年,随着城乡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测算调查。从1983年6月全面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鹤岗税务局工作成绩突出《黑龙江日报》作了报道,并受到省《财政情况反映》的表扬。

  民国时期鹤岗捐税名目
  表12—13



  东北沦陷时期捐税名目
  表12—14



  续表



  新中国成立以后捐税名目
  表12—15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