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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下序

第十三编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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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岗的金融机构始建于1943年,名三江银行兴山支店。抗日战争胜利后,于1946年停办。1949年5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兴山办事处,隶属佳木斯支行领导。1950年1月经东北总行批准将办事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鹤岗市支行。
  30多年来,鹤岗基本上是只有一家银行即人民银行,它既是发行银行,又是办理一般业务的银行。1984年10月,根据国务院[1983]146号文件精神,市人民银行正式作为中央银行的二级分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恢复和设立了主管城市业务的工商银行、主管农村业务的农业银行。并将主管长期投资和贷款业务的市建设银行划归金融序列。在各乡镇普遍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市人民银行于1984年12月创办全省第一家城市集体金融组织即鹤岗市振兴合作银行。至此,一个以人民银行为领导,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已经形成和建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鹤岗金融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金融机构和下设网点迅速发展。到1985年底,全市共有金融机构59个,各类金融职工由1979年的301人增加到1985年的1012人,人员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金融传统业务和新的业务种类、新的结算方式和信用工具,不断恢复和开拓。在结算、汇兑、点钞等银行业务处理程序方面开始运用电子计算机、电传、传真等现代化技术,大大提高了办公效率。
  36年来,全市银行的存款、贷款金额不断增长,银行的资金力量越来越雄厚。到1985年底,鹤岗市各项存款金额达20455万元,是1950年的236倍,比1979年增长336%;各项贷款余额达39040万元,是1950年的246倍,比1979年增长269%。金融事业的发展,为促进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