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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六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1956年在市郊区成立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一一蔬园信用社。继此之后,在市郊各乡普遍成立了信用合作组织。后来,由于行政区划的多次变迁,鹤立和宝泉岭、尚志等地先后划出,现只有蔬园、红旗、东方红、团结、新华5个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由国家银行提转信用干部,再充实输送到基层。信用社是在国家银行领导下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的核算体制,自负盈亏。它的建立对于发展农村经济、限制高利贷的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