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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鹤岗市振兴合作银行

第七节 鹤岗市振兴合作银行


  鹤岗市振兴合作银行于1984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它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鹤岗市分行创办的全省最早的一家城市集体金融组织。设经理室、会计部、信贷部、储蓄出纳部,职工12人。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面向全市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居民,办理存款,贷款、汇兑等一整套金融业务。它的建立对支持鹤岗市城市集体、个体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