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货币
第二章 货币流通
第一节 民国时期货币
民国时期,鹤岗地区流通的货币有四种:
现大洋(银元) 以元为单位。1918年(民国7年),每大洋一元作银七钱二分,兑换江钱七十吊左右。
江钱(江帖) 以吊为单位。江省以五百制钱江钱为一吊。1918年(民国7年)沈松年创办兴华煤矿公司,开发鹤岗煤炭的资金,即用的银元和江钱。
大洋票分哈大洋票和江省大洋票。1926年(民国15年),鹤岗煤矿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工人工资和鹤岗至莲江口火车票价,均以哈大洋为计算单位。1930年(民国19年)张学良夫人张于凤至、吴俊升的第二夫人投资开办鹤岗煤矿公司的资金,也是用的哈大洋和江省大洋。
小洋票有江省小洋票和奉小洋票。1920年(民国9年),鹤岗煤矿公司改为官商合办时,旧股东沈松年的资金为小洋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