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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货币

第三节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货币


  抗战胜利后,由于敌伪残余势力的破坏和国民党反动派的进攻,东北解放区各根据地分别被分割封锁,彼此经济上不能互相联系,造成多种货币同时在一个地方流通的复杂局面。
  鹤岗地区解放初期流通的货币有:



  抗战胜利后鹤岗煤矿发行的煤票(正面) 13—1



  鹤岗煤矿煤票(背面)13—2
  鹤岗煤矿煤票、鹤岗矿务局煤票(鹤岗煤票)1945年10月25日首先由鹤岗煤矿维持会以20万吨储煤做抵押发行鹤岗煤矿煤票500万元。民主政府接收鹤岗煤矿成立矿务局后,1946年第2次发行鹤岗矿务局煤票1200万元。面额为百元、伍拾元、拾元三种。流通区域为合江省。币值与伪币同。持煤票购买鹤岗原煤,每吨优惠。根据合江省政府1946年6月17日命令“东北地方流通券”为省本位币,鹤岗煤票即停止流通。由矿务局以实物收回。东北地方流通券与鹤岗煤票的对换比例为1:0.84元。
  苏联红军票苏联红军在解放东北对日作战中,为应付驻东北之海陆军部队所需各项经费,经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承认,由苏联红军司令部发行战时军用钞票——苏联红军票,1945年10月开始在鹤岗流通。流通量为3000万元。票面额有百元、拾元、伍元、壹元四种。
  1946年8月1日国民党政府在沈阳、长春等地片面宣布停止流通苏联红军票。合江省政府为防止国民党地区大量红军票流入,造成金融混乱、物价波动,于同年8月8日发出紧急命令,百元券停止流通,听候处理,拾元以下红军票仍然照常使用;凡公私收支款项往来,一律以东北地方流通券为本位币。194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支行兴山办事处代收红军票908934元。
  合江地方经济建设流通券(合江票) 1946年1月合江银行发行。票额为壹角、伍角、壹元、拾元四种。合江票发行初期,每十元当其它货币百元使用。后来陆续降为70元、60元、40元、20元,直到一元顶一元。1946年6月停止流通。
  东北地方流通券 1946年,东北银行发行东北地方流通券,通行东北全境。票额为百元、伍百元、千元、伍千元、万元、伍万元、拾万元、伍拾万元、壹百万元。
  工薪实物券1948年6月在鹤岗实行,1951年4月停用。它是东北行政委员会为保证东北解放区公营企业职工、干部工资收入不受市场物价波动影响,保证生活必需品供给,实行的一种特殊的辅助货币。
  当时公营企业职工、干部已取消供给制,实行等级工资制。每月工资由货币和工薪券支付。工薪券在本地区与货币通用,在购买粮食、煤、油、盐、布五种生活必需品时,有特殊作用。即:一个工薪券等于粮食1.63斤、煤5.5斤、豆油0.035斤、白解放布0.2尺、海盐0.045斤的总和。这个实物含量标准,在工薪券流通的各个地区均等。每月按这五种实物的实际价格核定每月的工薪券值,保证职工生活不受物价波动影响。
  鹤岗工薪券之值,与佳木斯地区相同。1948年12月鹤岗一个工薪分值是4.751元(东北流通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