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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货币

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货币


  人民币 1951年4月起,全国流通,同时停止使用东北地方流通券。人民币面额为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百元、贰百元、伍百元、千元、伍千元、万元,伍万元。人民币与东北地方流通券的兑换比值为1:9.5。
  新人民币 国务院于1955年2月21日发布命令:从当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以收回当时流通的旧人民币。新币面额:主币为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五种。辅币为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六种。新旧币折合率为1:10000。鹤岗市在兑换旧币时,共兑换总额1427106万元。1964年,根据上级通知,对1953年在苏联印制的叁元、伍元、拾元三个版面票,由银行收回,停止在市场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