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信用合作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一、存款
1956年市郊各乡信用合作社开始办理农民个人存款,依靠社员群众的资金和本身积累,不断壮大资金力量。截止1985底,农村信用社存款达702万元,比1968年增长3.74倍,平均每年增长28%。农民个人存款余额达607万元,比1968年增长202倍,平均年增长额为36万元。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与国家银行相同。
鹤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1968年至1985年存款余额表
表13—11
单位:千元
二、贷款
从1968年到1985年的17年间,信用社累计发放各项贷款2665万元,平均每年贷款余额为157万元。1985年贷款余额410万元,比1968年的5万元增长82倍。从1969年到1985年贷款放出累计为1620万元,占农贷累计余额2665万元的60.8%。16年间平均每年放出贷款额为101.3万元,占平均年贷款余额157万元的64.5%。在全部贷款占用中,有40%左右的贷款,属于既收不回来,也不能参加投放,形成被压死的资金。1982年实际放款余额352万元,当年贷款放出数为117万元,占贷款余额的33.2%,有66.8%属于历年陈欠。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1956年月息为9‰;1958年年底之前月息为5‰;1959年调整为4.2‰;以后贷款利率又多次调低。1984以后,贷款利率是根据农业银行利率标准,上下浮动,一般月息在9~12‰之间。
鹤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放出数
表13—12
单位:千元
鹤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余额表
表13—13
单位:千元
三、管理
1956年农村信用社组建后,在组织领导、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群众性、民主性和自主性。1970年至1984年,农村信用社与人民银行营业所机构合并,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由银行负责领导和业务管理。1984年后,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成立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股金清理和股金分红,建立起经济责任制。并恢复了农村信用社组织的群众性、管理的民主性和业务的灵活性。1985年后,由市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机构和业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