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险事业
第二节 保险事业
一、业务种类
从1950年7月起,先后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企业、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32商业和公民个人开展了各种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业务。1952年开展了牲畜保险业务。1958年12月末,“全国一律从国家保险的作用被人民公社化全面地社会保险所代替”为由,停止保险业务。1979年国务院作出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鹤岗市于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当时只开设两个险种:1.家庭财产保险;2.国营和集体企业财产保险。1981年,增加了家庭附加盗窃保险。1982年,增加机动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984年,增加货物运输保险,其中包括基本运输保险(即对运输工具的倾覆、脱轨、碰撞和山洪暴发等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附加货物破碎保险和人身、团体意外伤害保险。1985年,增加农村企业财产保险,养殖业保险,农机具保险,农村运输工具保险,农村房屋定额保险,人身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中小学生平安保险和集体职工养老年金保险。
二、保费收人与防灾理赔支出
1980年全市保费收入15.1万元,无理赔支出。
1981年共收保费30.1万元,比上年增加15万元,增长50%;共结赔案11起,赔款4.6万元。其中市兴山副食品商店1980年11月6日投保,保额226000元,于当年12月28日凌晨40分发生火灾。市保险公司当即进行了现场勘查,核损后于1981年1月7日给予合理补偿,赔款15536.36元。
1982年收保费45.4万元,比上年增加15.3万元,共结赔案52起,赔款21.2万元,比上年增加16.6万元。其中,东山区手工业第一联社于1981年10月22日投保,保额105000元,1982年9月2日发生火灾,赔款24070.77元。
1983年收保费57.6万元,比上年增加12.2万元,共结赔案100起,赔款30.4万元,比上年增加9.2万元。其中市新华造纸厂于1982年10月26日投保,保额270万元,1983年9月7日下午4时30分发生火灾,赔款60331元。
1984年收保费83万元,比上年增加25.4万元,其中农村保险收入5.8万元,人身保险收入4.1万元;结案351人起,赔款(给付)59万元。其中农村保险赔款3.9万元;人身保险给付0.8万元;市水利局农电科于1984年5月5日投保,保额1473000元,同年8月6日遭受风灾,输电设备部分受损,赔款1469元。
1985年承保总额40942.9万元,收保费146.3万元,比上年增长76.3%,结案475人起,赔款(给付)79.7万元,其它险种承保额37万元,收保费0.1万元。当年还试办农村养殖业保险业务,承保7头猪。兴安台副食品商店于1984年11月8日投保,保额208100元,1985年8月14日因暴雨成灾,使库存商品受损,赔款14731.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