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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查处违纪案件

第二节 查处违纪案件


  自1950年4月26日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以来,纪检工作坚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和各个时期的政治运动进行,对党内各种违法乱纪分子进行严肃的斗争,清除党内的坏分子、违法乱纪分子、蜕化变质分子,维护了党的纪律,对保证党的路线和政策的执行起了积极的作用。
  1952年在“三反”运动中,查处有贪污腐化、铺张浪费、官僚主义等错误行为的党员干部61人,其中开除党籍24人,留党察看5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党内警告23人,严重警告8人。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和棉布计划供应政策,根据省纪委规定的纪律,市纪委结合全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纪律教育,并抽调人力开展违纪检查,处理了5名违纪党员,保证统购统销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1954年在全国第二次纪检工作会议后,市纪委围绕经济建设工作开展了纪检工作,如检查安全生产政策的执行情况,基本建设中的浪费和质量事故等,保证了国家计划的切实执行。

  鹤岗市党员受党纪处分情况统计表
  表14—3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