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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纠正冤、假、错案

第三节 纠正冤、假、错案


  新中国成立后,开展多次政治运动,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纪律检查部门根据党的“有错必纠”方针,对冤假错案进行了认真检查纠正。
  1951年12月,全市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处理了61名党员干部。根据党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原则,复查了党员干部对“三反”处分的申诉案件16件,改变原处分决定的13人,不给更正原处分决定,而对申诉人进行教育的3人。
  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本市自定的“右派分子”126人,外定的105人。1978年市委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对全市231名“右派分子”1做了认真地复查工作,分9批全部进行了改正。1978年安置了3人,1979年安置了67人。
  1980年4月16日,市纪委对在1959年全党开展的反对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斗争运动中,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和“右倾错误”,1962年没有甄别或做了部分改正留有尾巴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全部予以改正,恢复了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