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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第十五编 政事

第一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市人民经过选举产生的市一级的政权机关。它的职权,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大决议的贯彻执行;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市长、副市长人选;选举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鹤岗市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始于1949年9月,称兴山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到1953年2月共召开七次会议。1954年3月改称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召开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鹤岗市于1980年9月,即鹤岗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始,设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常设机构。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下设一个办公室。1984年3月,增设经济、法制、科技文教、人事四个办公室。1985年增设城建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表
  表15—1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