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53年成立鹤岗市人民检察署,内部设批捕、起诉、检察、秘书4科。1956年改称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受上级检察院领导,内部设批捕、起诉、自侦、劳改检察、秘书5个组。1958年改为检察组。1959年恢复市人民检察院,内部设一组(审查批捕起诉)、自侦组、劳改检察组。1960年内部机构设置又恢复为批捕、起诉、自侦、劳改检察、秘书5个组。“文化大革命”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机构被“砸烂”,全体检察干部集中到公检法学习班“学习”、“审查”,由人民保卫部一家办案。1973年恢复市公安局,由预审科负责批捕工作。
1978年7月,重新组建市人民检察院,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业务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工作上,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至1983年机构设置为: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刑事技术侦察科、调研科、政工科、办公室。成立了检察委员会。
1980年9月,向阳、工农、南山、兴安、兴山、东山6个区均成立区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各区人民检察院实施工作上的领导。区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名表
表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