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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工作

第二节 检察工作


  一、刑事检察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对人犯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在审查批捕、起诉过程中,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均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分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保证正确执行国家法律。
  1979年至1985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批准逮捕或不捕的情况如表17—5。
  表17—5


  1979年至1985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情况,如表17—6。
  表17—6


  二、法纪检察与经济检察
  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法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1980年至1985年,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诬告陷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拘禁、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以及刑讯逼供、虐待人犯等法纪检察的案件,立案23起,起诉并由审判机关进行判处15起。直接受理经济犯罪的案件,立案66起84人,起诉38起44人,由审判机关判处27起29人。上述案件,从立案、侦察到支持公诉,均由检察机关直接办理。
  三、监所检察
  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后的执行和劳动改造管教支队、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及行政拘留所、收审站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协助工作。市人民检察院派3名驻场检察员常驻看守所、劳改支队、劳教管理所,协助上述单位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搞好文明管理;对犯罪分子和教养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和改造,促其认罪服法,思想转化;对监狱、劳改、劳教场所监管措施不力,生活管理不善,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进行检察监督,促其纠正。
  四、控告申诉检察
  市人民检察院为维护法制,揭露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利,从1979年至1985年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977件,其中来信1710件,来访1267人,重复信访者384件。市、区检察机关自行查处246件,转其他机关处理225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