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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法院

第一节 机构


  1948年11月成立兴山市人民法院,市长兼任法院院长。1949年11月,随着兴山市名称的变更,称鹤岗市人民法院。1950年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1952年增设接待室。1956年设法律顾问处,1957年设公证室。司法制度逐步完善。
  1958年11月,公、检、法三机关统一于鹤岗人民公社政法公安部,审判职权仍由法院行使。
  1960年恢复人民法院独立机构。1962年2月经省高级法院和市委批准建立兴安台(包括伏尔基河农场、新华公社、富力矿)、鹤立(包括裕德、永发公社)、宝泉岭(包括梧桐河农场、鲜悦公社)、鹤立河(包括振兴、吉祥公社)人民法庭。1964年设中级法院审判庭。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干部集中到公检法学习班“学习”、“审查”、“闹革命”。1968年1月成立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5月,市革命委员会成立,设人民武装委员会,后改为人民保卫部,内部设审判组,行使审判职权。
  1973年3月,根据省革命委员会指示,成立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鹤岗市人民法院。对外是两级法院。内部是一套机构,成立鹤岗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内部设办公室、司法行政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中级法院审判庭。同年9月,下设红旗法庭、东风法庭、工农法庭、群力法庭、新华法庭。1974年改设红旗区法庭、跃进区法庭、东风区法庭、工农区法庭、向阳区法庭、红卫区法庭、群力区法庭、反修区法庭、新华法庭。1977年至1979年改为红旗法庭、工农法庭、向阳法庭、群力法庭、新华法庭。1979年增设林业法庭。
  1980年撤销鹤岗市人民法院,成立兴安区、南山区、工农区、向阳区、兴山区、东山区6个区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调研室及干部科、信访科、司法行政科、办公室。1980年11月成立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鹤岗市人民法院、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人名表
  表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