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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

第二节 审判


  一、刑事诉讼
  兴山市政府成立后,兴山市人民法庭于1946年3月判处日伪统治时期的鹤岗煤矿大把头杜文祥死刑。在反把头斗争中,人民法庭惩治一批为广大工人切齿痛恨的把头。解放初期,对种毒、制毒、运毒、贩毒的烟毒犯进行了打击。
  1951年镇压反革命运动,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批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恶霸、特务、土匪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封建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1955年和1956年肃清反革命时,对潜伏在机关、团体、企业、人民内部的反革命分子,依法进行判处。此后,刑事审判打击的重点,转入现行刑事犯罪。
  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后,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按“两法”规定审理案件。

  1949—1985年—审刑事案件审结情况统计表
  表17—8



  续表



  续表



  二、民事诉讼
  在受理民事案件时,以调解为主解决民事纠纷。经调解无效者,以法律程序进行判决。从1949年至1985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3691件,其中判决1514件。在审结的全部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为10232件,占74.7%。其次为债务、扶养、赡养、赔偿、房产、继承、劳资、买卖、合同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