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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制宣传与人民调解

第二节 法制宣传与人民调解


  “文化大革命”十年,法律遭到践踏,社会风气受到破坏,刑事犯罪明显上升。司法局建立后,为落实整顿社会治安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着力于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整顿。
  1981年至1985年出刊《法制宣传》报16期,48000份,发至全市各机关、学校、厂矿企业、街道居民,以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各种法律文件的宣传。为配合全市各单位的普法教育,编印《法制宣传》45000册,《法律知识汇编》3万册,印发法制宣传材料5万份,并举办普法学习班,为工厂、学校做法制报告等进行法律宣传。本市在普及法律知识的五年规划中要求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由司法局编印,教育局、矿务局教育处审定的《法制宣传》第八期,通过故事,以案说法,浅显易懂,成为全市小学的普法教材。
  1954年9月,全市各基层单位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经常向广大群众宣传党的政策、政府法令、法律,对调解民事纠纷起到一定作用。1984年整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了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郊区各乡及厂矿企业设调解领导小组。村、居民委、企业车间建立调解委员会。1985年末全市共有调解委员会1262个。其中城市街道、乡村378个,工矿企业884个。全市有调解人员5370人,分布全市城乡,发挥了司法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红旗乡长胜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人民调解组织把调解纠纷和预防纠纷作为首要任务,积极进行预防工作。1985年,全市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5005件,调解成功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抚养、赡养、债务、赔偿、邻里、生产经营等纠纷463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