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证律师
第三节 公证律师
解放前私证较普遍。民间的买卖、分家、借贷等,请较有威望或双方所信赖的人作中证人,并立字为据。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开始了公证业务,以保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公证权由政府公证处行使。公证处为司法行政机构。
1957年5月,市人民法院设公证室,办理公证手续。
1982年3月成立市公证处,并开始办理公证业务。1985年有公证员5人。1982年至1985年共办理国内公证1850件,涉外公证40件,公证书发往美国、日本、南朝鲜、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1956年4月至1957年曾设法律顾问处,隶属市人民法院。1979年4月成立市法律顾问处,1985年改为律师事务所,由开始时4人增至15人,其中律师5人。其主要职责是:答复法律询问,对刑事、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济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