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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改

第四节 劳改


  鹤岗市1948年设监狱。1951年改称看守所。此间关押罪犯200余人,隶属市人民法院。1951年8月,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队由公安局领导。劳动改造队从事采伐和露天采煤。1953年后,不断投入外地罪犯,改造任务加重。经省批准,于1956年成立黑龙江省第四十三劳动改造管教支队,隶属省劳改局。至1958年共投入犯人898人,其中反革命罪犯389人,其余为刑事犯。1960年经省决定撤销第四十三劳动改造管教支队,关押的犯人分别移送梧桐河、鹤立河、莲江口等劳改场所。劳改支队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实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1959年9月16日,成立特赦办公室。9月27日至30日,市人民法院先后在鹤立河农场、梧桐河农场、四十三劳改支队、小型劳改队分别召开特赦大会,共赦44名罪犯。10月25日召开第二批特赦罪犯宣布大会,赦罪犯85人。
  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犯人增多。1984年成立市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投入本市判处九年以下徒刑的犯人。判刑十年以上者,投入外地劳改场所。劳改支队隶属司法局,设政委、队长、副队长。支队设管理教育科、生产科、办公室,下辖青石山采石场中队和兴山二道沟子煤矿中队。共有司法行政干警40人。1984年9月开始投入犯人,至1985年投入犯人403人,均为各种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