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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发放各种补助

第五节 发放各种补助


  (一)1945年市政府成立后即开始优抚工作。到1949年共接收伤病员357人,补助小米1万余斤。
  (二)定期定量补助。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和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以及残废、复员军人,政府一直给以定期定量补助。1979年经过调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共72户,全年发给补助金额20932元。1985年优抚对象219户,补助金额42453元。
  (三)特殊困难补助。对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都及时给以补助。1961年至1966年,每年都给500多户以特殊困难补助,6年中共补助棉布8524尺、棉花1402斤、买煤125吨、秋菜27800斤、维修房屋90间、人民币5.11万元。
  (四)医药补助。1959年1月,市政府组织巡回医疗队,为优抚对象就地治病,烈、军属及残废军人共263人接受医疗。1961年至1964年,补助医疗费1.1万元。
  (五)烈、军属子女上学补助。1951年,先后为在各级各类学校上学的烈、军属子女发给补助费,共计18.4万元(当时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