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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侨

第二节 外侨


  外侨管理工作,始于1950年,未设专门机构,为市公安局户政工作的一部分。1955年由政保科统管,对外称外事科。1946年至1953年期间,有日本侨民1336人。这些日侨于1946年9月从北安、瑷辉、通北等县集体来鹤岗,得到人民政府的保护,安排了工作,享受劳动保险待遇。1955年分四批先后回国。回国的日侨职工和家属,由所在单位发给以下数额的资助金:单身职工每人发给80万元(时币,以下同),有家属的职工每人发给60万元。16岁以下子女每人发给25万元。对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发放了劳保金。对贫困日侨,人民政府给予救济。1982年有朝鲜侨民52人,日本侨民2人,日孤20人。
  1978年中日关系正常化后,日侨、日孤始与日本往来,回国、出国探亲、定居的人数日益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