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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鹤岗自1918年开矿,始有产业工人开发矿业,鹤岗煤矿公司成立之初,企业为私人所有,劳动管理实行雇佣制。1920年官商合办,鹤岗煤矿公司设庶务及监工、把头管理劳动工资。1929年设矿山事务所,在总务部设庶务员,劳动工资工作由总务部管理。1934年满洲炭矿株式会社成立,鹤岗煤矿设庶务课管理劳动工资。1937年,鹤岗炭矿由劳务课(内设劳务系、福趾系、调查系、满人技术工养成所)管理劳动工资业务。此期间鹤岗炭矿把头诘所控制着大部工人,把头们直接监督工人劳动。1943~1945年鹤岗炭矿株式会社劳务部管理劳动工资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末,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科。1958年鹤岗市成立政企合一的鹤岗人民公社,市、矿劳动工资部门合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服务部。1961年政企分开设市劳动局。1969年市革命委员会设民政劳动组,后改为民政劳动局。1970年民政、劳动分设,恢复市劳动局。至1985年,劳动局内设计划调配、社会劳动力管理、工资、技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矿山安全监察、锅炉安全监察、安置、场队管理等科。全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人事监察局和各党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