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工福利第一节 困难补助和扶贫 1948年矿区共救济161名职工,救济高粮米5125斤,冬衣22件。1951年矿区救济职工72人。
1952年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矿务局从企业奖金中提取5%做为救济费,全年发救济费3764.4万元,救济职工1582人。1953年地方工业企业救济104人,支出1653.4万元。1954年地方工业企业救济365人。1955年地方企业救济445人,支出31万余元。1956年地方企业救济1043人,支出3万余元。8月,根据省工会要求,市工会为全市522名职工还债2.3万余元。
1957年至1961年全市共救济3万多人次,救济金支出64万元。1962年救济职工1.5万人次,补助金额45.5万余元。1963年救济职工3万余人次,补助金额120万元,补助棉布23.7万尺,棉花2.3万斤,绒衣裤4.5万件,棉毯200条。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困难补助由企业和行政代管。
贷款扶贫是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的。据统计全市职工人均收入不足10元,需要长期救济的困难户7380户,经常申请补助的生活困难职工17295户,贫困户约占职工总户数的15%。1985年全市开展扶贫单位128个,贷款扶贫户数568户,已脱贫322户,贷款金额5万元。资金来源部分是困难补助费,一部分是互助储金。办食杂店、饭店35个,缝纫店11个,解决150余名劳力就业问题。减少了困难补助费3万余元。
职工困难补助状况表
表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