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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范围

第四章 干部管理

第一节 管理范围


  解放初期及新中国成立以后,干部的调配、调整、晋升均由各级党组织负责,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办法。市属科级干部,市委讨论,省人民委员会任免。
  1956年,干部管理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工业部、财贸部、农工部实行分口管理。
  1963年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正处级以上干部任免权属于省人民委员会,副局级、正副科级和股级干部任免属于市人民委员会,一般干部任免权属于市人事监察局。
  1979年,市级干部由省委任免,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组织部履行手续。正副科级干部市政府管辖口由政府党组讨论决定,市人事局履行手续,市委管辖口由市委组织部任免。中直和省直单位的干部由上级业务部门负责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