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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干部离、退休

第三节 干部离、退休


  新中国成立后,干部实行退休制度,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经本人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退休。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1980年干部实行离休制度。按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条件办理离休。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改为离休。干部离休后其它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在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