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育经费 民国时期,私立学校(私塾)经费由办学人自筹,学生每人月缴学费银洋1.5元。煤矿子弟小学(莲江口)的经费主要靠煤矿公司供给和学生交纳学费。
东北沦陷时期,煤矿子弟学校和新街基小学的经费主要靠学生交纳学费,不足部分则分别由煤矿、新街基商务会或鹤立县公署给予少量的补贴。
抗战胜利后,学校经费主要靠民主政府拨款。1946年1月至9月,兴山市政府教育经费支出为77911元(苏联红军票,不包括教职员享受的供给制经费),占市政府总支出额的1.7%。贫苦学生可以免交学费。
新中国成立后,公办学校的教育经费由国家拨款,专款专用。国家教育经费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助学金、民办教师补助费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等;公用经费包括修缮费、采暖费、公务费和业务费等。为改善办学条件,解决二部授课等问题,还本着“国家拿一点,社队出一点,各单位帮一点,群众凑一点”的办法筹集经费。1982年矿务局集资150万元,林业局、粮食局、建筑公司3家集资90万元,用于校舍危房维修、扩建之急用。民办学校经费本着“集体办学,个人负担,国家扶持”的精神,农村学校民办教师工资,一部分由生产队公益金中提取,一部分靠收学生学费和国家给予一定数量的补贴。国家补助民办教师的工资,每人每年小学290元,中学330元,不足部分农村一般以评记工分的办法解决。城镇则由办学单位统筹统支。民办学校的校舍维修、备品购置等费用,国家也给予一定的补助,并每年检查一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煤矿、农场、铁路、林业等企业办学经费由各主办单位生产自筹。各学校普遍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既实现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又积攒和充实了教育经费。
1979年前公办学校经费由上级教育部门拨款。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后,由地方财政拨款,包干使用。市教育、财政部门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对历年上级核定下达的教育经费,根据有关政策,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勤俭办事业的原则,综合平衡,协调配合,切实加强计划管理,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1985年教育事业经费决算表
表21—1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