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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医疗制度

第五节 医疗制度


  医院工作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各医院随着科室的不断增加,各项医疗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到1985年,先后建立的规章制度有抢救工作制度、住院制度、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病案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无菌操作制度、病房管理制度及一系列后勤管理制度等,对保证医疗护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地抢救和治疗病人起到很好的作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些制度被视为修正主义框框,大部分被废除。原有的科室建制被所谓“连、排、班”代替,破坏了医院的正常秩序。1978年7月,卫生部重新制定《医院工作制度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各医院根据这两个试行草案,结合医院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经过反复实践和修改,形成一整套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鹤岗市从1952年起施行预算内开资国家干部和工人公费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制度 1969至1970年,全市共有40多个大队办起合作医疗。乡村医生从社员中挑选,医疗资金的筹集由生产大队从公益金中提出。社员看病,有的药费全部报销,有的报销一部分。1971年由于经费不足,各大队合作医疗全部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