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民生活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 1919年(民国8年)兴华煤矿公司采煤工人每日可得工资6角(哈大洋)。1930年(民国19年)采煤工人每日可得工资1.1元至1.5元。工人收入多者能养活3~4口人。技术工人和职员工资外的年终分红约占收入的36%,比一般工人生活好,收入多者能养活5~6口人。
1939年(伪康德6年)11月1日,日伪当局在其《满洲矿山劳动调查报告》中供认:中国工人日平均工资为0.97元,仅占同岗位日本工人日平均工资的31.9%。
1941年(伪康德8年)日伪当局对粮食、棉布、棉纱实行“配给”,中国工人的口粮普遍吃发霉的苞米面、高粱米、大幡子、谷子、橡子面。煤矿工人上一天班“配给”本人口粮1斤,家属大人6两、小孩4两半,不上班的不给。中国人吃大米、白面、豆油、猪肉是“经济犯”,要受到惩处。衣服是更生布做的,有的人只能披水泥袋、麻袋片。住的普遍是泥土草房,人均居住面积1平方米以下。
新中国成立前鹤岗煤矿职工工资及生活费用调查表
表27—1
注:据1948年矿务局经理科调查,计算单位是“伪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