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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四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63年,伊春市人口出生率达61.9‰,自然增长率为54‰。市委、市人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精神,于同年4月3日下达了《关于提倡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并组建伊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兼职计划生育办公室。1964年4月,市委决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科级),由市卫生局管理。1968年3月,市计划生育机构撤销。1971年4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恢复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机构,业务上由地区革命委员会卫生组管理。1977年4月,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业务由地区卫生局管理。1979年10月,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由科级升格为县团级单位,11月,改称伊春市计划生育办公室。1984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改为伊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