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纪律检查 一、机构
1951年4月,建立中共伊春森林工业委员会纪律监察委员会,编制3人,隶属中共伊春森林工业委员会领导。1953年2月,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原中共伊春森林工业委员会纪律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共伊春县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1954年2月,县委纪检委改称中共伊春林区工作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编制3人。1955年12月,中共伊春林区工作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伊春林区工作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编制5人。1956年5月改为监察委员会,隶属中共伊春林区委员会和省委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1958年1月,市委召开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伊春市纪律监察委员会,编制5人。1961年5月,编制增至10人。1963年5月,编制增至17人,领导体制仍是双重领导。1964年9月27日,特区召开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伊春特区纪律监察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党的各级监察机关被迫停止工作。1972年,地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成立了纪律检查组。1973年地委建立后,改为地委组织部纪律检查组。1978年10月,成立中共伊春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小组。既负责地委纪检委的筹备工作,又代行纪检委的职权。筹备领导小组下设4个科(秘书科、检查科、审理科、基层指导科),定编18人。1979年7月13日,成立中共伊春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设巡视研究室、秘书科、纪律检查科、案件审理科、基层指导科,定编18人。12月,中共伊春地区委员会改称为中共伊春市委员会,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随之改为中共伊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市纪委),人员编制增加到24人,隶属中共伊春市委员会领导。1983年7月,市纪委列入了市级五大班子,内设机构由科级改为处级,设办公室、案件检查一处、案件检查二处、案件审理处、信访接待处、调查研究处、党风党纪教育处,人员编制增加到45人。领导体制由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1984年1月,市委召开第六次党员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中共伊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设常委7人,委员14人。1985年9月,市纪委内设机构由处级室变为副处级室,将1室6处改为7室,即:办公室、案件检查一室、案件检查二室、案件审理室、信访接待室、调查研究室、党风党纪教育室。
二、案件检查
1951年4月~1952年11月,伊春森工党委纪监委案件检查工作是按照全国第二次纪律检查工作会议提出的“严肃执行党纪,加强全党的纪律性”的精神,围绕1951年整党和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对一些历史不清的党员进行了审查、并检查了党员违纪案件。主要问题是贪污盗窃和官僚主义造成的损失浪费,突出的表现为多报工资、假报差旅费贪污公款;合伙盗卖木材、接受奸商的贿赂。两年中,检查党员违纪案件230多件。其中,贪污盗窃188件,占检查案件82%。
1952年12月~1958年1月,案件检查工作主要是围绕整党整风、肃反、反右斗争,维护党的纪律、纯结党的队伍,保证林区国家计划和粮食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1954年后,贯彻“严肃谨慎”办案方针。1956年,制定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查案、结案的具体要求。案件检查的重点和党员违纪的主要表现是,严重浪费粮食和违犯粮食政策,在森工、制材和铁路运输等系统中不忠实执行国家计划,弄虚作假,特别是贮木场伪报装车距离,欺骗购材单位,形成生产成本的假降;严重的贪污和盗窃,一些部门存在本位主义、分散主义和个人主义等资产阶级剥削行为,肃反审干中表现的严重右倾麻痹思想,违纪案件多发生在林场贮木场、交通和基建部门。1956年、1957年检查546起案件中,发生在林业交通和基建的266起,占检查案件的49%。在深入开展“三反”、“五反”等运动中,主要是负责违纪党员的组织处理。在肃反审干工作中,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公开处理大要案件,严格检查打击报复控告者的组织和个人。此间,转变和改善了过去只偏重检查处理生活细节问题;’只检查处理一般干部,很少检查处理领导干部;只偏重检查一般性违纪问题,很少检查生产方面问题的倾向。特别是1955年后,案件检查的重点放在保证生产上。据不完全统计,共检查党员违纪案件679件。此间,案件检查也存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问题(1979年对这一时期的错案进行了平反纠正)。
1958年2月~1966年5月,市委监察委员会的案件检查工作围绕党在这一段开展的反右倾、整党整社和以粮纲(农业以粮为纲)为中心的增产节约及社会主义教育等运动,侧重检查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中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危害“大跃进”,阻碍党的中心工作的案件。突破了孤立办案的小圈子,使案件检查工作出现了全党动手,全面跃进的局面。党员违纪的主要倾向,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严重的本位主义、分散主义和弄虚作假;道德败坏,腐化堕落,违犯林业政策,损失浪费和乱砍滥伐木材,破坏国家资源,违犯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高价购买国家统购统销物资。其特点为3多,即案件数量多,仅1958年就检查了908起案件;贪污盗窃和腐化堕落的案件多,占这阶段检查案件的70%;案件中涉及的党员干部多。据1963年统计,违纪人员中总支、支部书记占60%。1960年,全市开展了监察工作竞赛活动,确定了“好、准、快”办案质量目标。使这一阶段的案件处理的比较快,质量比较高,基本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1964年,市监委建立了案件立案和结案制度,明确了立案、结案批准权限、归档立卷、专人管理和卡片登记等规则。在“三反”、“五反”和“社教”运动中,抽调监委干部63%的力量,侧重抓了严重官僚主义,分散主义,铺张浪费和领导核心不团结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222起贪污盗窃、偷机倒把案件,收缴经济退赔款82475元;检查32起边反边犯和16起打击报复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对10个被敌对阶级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把持领导权的单位进行夺权。1965年,处理了因1964年全区面上“四清”暂停遗留下的1375起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据统计,这一阶段共检查各种违纪案件4000余件。
1972~1978年,纪检组在案件检查工作中,检查了商品粮基地、副食品基地建设中挥霍浪费、大吃大喝、迫害知识青年、以木易物、投机倒把、违犯招工招生政策、人事走后门和贪污盗窃、腐化堕落的案件。
1979~1985年,市纪检委重新恢复后,案件检查工作随着党的中心工作转移,从单纯办案转移到从查案件入手抓党风;检查的重点由组织纪律深入到政治纪律和经济纪律;由孤立办案转变到全党动手,联合办案;由等案上门转向有重点有选择的主动出击。此间,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实现党风根本好转为目标,重点检查了贯彻《准则》后党员干部侵占公款公物建私房和住房分配特殊化;利用职权安排子女,招工、招生、征兵、入党走后门;违犯财经纪律,用公款大吃大喝;违反林业政策,乱砍滥伐森林等4股不正之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违法犯罪;检查和公开处理典型案件。1982年,市委成立贯彻中共中央《紧急通知》领导小组,全市纪检委和公、检、法部门共同检查处理经济案件。1984年下半年,随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重点打击乘改革之机贪污行贿受贿;倒买倒卖国家紧缺物资;利用职权侵害个体户、专业户、集体企业合法权益。年末,全市共抽调3053人,组成697个清查小组,对基本建设、粮食物资和林业系统进行了重点清查。查案中总结肯定了领导包案责任制。截止1985年末,全市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斗争共立案检查745起,涉及882人。其中,科级以上干部147人,党员229人。大要案90起,非法获利金额2642897元,收缴脏物(核款)共计1113919元。在党的政策感召下,到纪检委和司法机关坦白的192人,退回非法所得金额12万元。1983~1985年,检查案件中,以权谋私的299件,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的160件,官僚主义造成损失浪费、渎职的121件,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83件,违反林业政策的67件。全市共清理出党员侵占公款公物建私房的5021户,涉及党员1239人。清房的建筑面积达122000平方米,侵占金额计176.7万余元。将2824户房权收回公有,对超面积的1765户加收房租,48户限期搬出了现住房,收缴金额146.5万余元。清理违犯政策招工、招生、“农转非”、转干、征兵的560人、清退453人。配合财政部门检查出违纪金额2300多万元。1985年,全面整党,纪委配合市委整党办调查了解反映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问题,对整党中查处的党员违纪案件进行了分类指导。
三、案件审理
1951年4月~1952年11月,伊春森工党委纪监委将整党和“三反”运动中一些思想脱党的党员、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进行清除出党;对不够条件的党员劝退;复查“三反”运动案件。经过复查,“三反”运动中一些原定严重贪污错误和“小老虎”的案件得到了平反纠正。此间,被处分的党员大多数是贪污盗窃。在1952年处分的118人中,贪污盗窃的有99人,占年处分人数的84%。2年共审查处分违纪党员146人。其中,开除党籍44人,占受处分党员的30%;留党察看32人,占受处分党员的22%;撤销党内职务7人,占受处分党员的5%;警告和劝告63人,占受处分党员的43%。复查处理申诉案件419件。其中,全部事实有出入的79件;部份事实有出入的340件。
1952年12月后,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严肃谨慎”的工作方针,重点审查处理党员中违犯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不忠实执行国家计划,贪污盗窃和官僚主义、分散主义等违纪案件。1953年,县纪委制定了处理控告和申诉案件的调查、转办和审理等11条规定。1956年,林委监委在监委工作细则中又明确规定了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备案案件审核。党纪处分审批权限和省交办申诉案件同汇报制度,提出了审理工作要做到“根据事实全面分析问题,听取群众意见做出公正结论”的要求,克服忽视纪律教育和惩办主义的现象。1953~1956年,党员违纪被开除党籍46人、留党察看60人、撤销党内职务26人、严重警告8人、警告61人、劝告16人。
1958年7月后,市监委按照中央监委提出的“坚持真理、修改错误、实事求是”的精神,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贯彻“严肃谨慎、区别对待”的纪检方针,提出了审理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结论恰当”的要求,规定了党委讨论案件“四不”制度,即事实不清不讨论,证据不足不讨论,材料不齐全不讨论,手续不完备不讨论。1960年,市监委在开展监察工作竞赛运动中,对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认真负责、区别对待、分清敌我、辨明是非,保护好人,打击坏人”的原则。从1961年10月~1962年8月,甄别处理了1959年以来的党内反右整风、农村整党整社“拔白旗”,大办钢铁等运动中受到批判和处分的党员案件,全部完成了311人的甄别工作。结果是原批判和处分正确的74人,占甄别人数的23.8%;部分正确的61人,占甄别人数的19%;全部错和基本错的176人,占甄别人数的57%。还完成了1957年以来受批判和处分的2730名党员的分类排队工作。此间,审查处分违纪党员1487人。其中,开除党籍273人、留党察看325人、撤销党内职务75人、严重警告515人、警告299人。1972年后,案件审理工作主要是审查处理招工招生中营私舞弊和迫害知识青年案件。1972~1974年,处分违纪党员393人。其中,开除党籍108人、留党察看113人、撤销党内职务的18人、严重警告69人、警告85人。
1979年,市纪律检查机关重建后,案件审理工作遵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的根本任务和“关于拔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严肃谨慎、区别对待”等审理工作原则,贯彻《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工作的重点由处理历史遗留案件逐步转移到严肃处理现实违纪案件,案件审理同抓党风紧密结合。同时,复查了反右派、反右倾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的历史遗留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坚持平反了“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1983年11月,市纪检委制定了《关于党员违纪案件审批权限的规定》;建立了受理报批案件和审理案件的工作程序、立卷归档、保管移交等制度;明确了处理涉及司法部门的申诉案件和“三权”(人、财、物)在上案件的工作原则。提出了案件审理要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20字要求,把好“三关”,即:把好事实证据关;把好定性处理关;把好材料手续关。1984年后,市纪委针对案件审理人员新成份多,业务不熟的问题,办3期专兼职审理干部培训班。到1985年底,各区(局)纪委基本设置了案件审理科或专职干部,全市共复查申诉案件52件,计52人。其中,给予全部纠正的12人,占复查总人数的23.1%,部分纠正的8人,占复查总人数的15.4%;维护原结论不变的32人,占复查总人数61.5%。围绕端正党风、严肃党纪和打击经济领域里严重犯罪的斗争,共审查处分违纪党员237人。其中,开除党籍的26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的11%;留党察看30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的12.7%;撤销党内职务9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3.8%;严重警告66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27.8%;警告106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的44.7%。
四、整党整风
1951年,伊春森工党委根据中央指示精神,针对党组织不纯的问题进行整党。1952年8月28日,森工党委成立整党办公室,党委书记任主任,组织部长任副主任,抽调21名干部,组成4个整党检查团、组,深入各总支检查帮助工作。1952年末,整党结束。清除了坏分子,劝退了落后分子,进行了党员登记。
1953年11月,县委开展了农村整党。这次农村整党,有17名党员自动交待了贪污问题,93人交待了剥削行为,42人交待了违法乱纪等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3名,劝告处分的2名,没给党员登记的2名。1953年12月30日,农村整党结束。1959年3月开始,在党内开展了“反右倾”斗争。实行“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把批判和克服大跃进,总路线、人民公社“三面红旗”方面的右倾情绪作为整风的主题。分重点、系统进行批判,参加这次整风运动的党员干部4907人,占全市党员干部98.9%。运动中,重点批判对象70人,其中,领导核心成员10人,领导骨干43人,一般干部17人。在这次“反右倾”斗争中,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和反党分子的40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21人,撤销主要或全部工作的20名,留党察看的13名,取销预备党员资格和开除党籍的5名。1960年3月整风结束。
1963年12月30日,市委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在全市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把乌敏河林业局、伊东林业局东风林场、南岔区迎春公社、市食品公司和市医院5个单位,作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与整党相结合的试点单位,然后在全市铺开。1964年2月21~23日,市委组织部在乌敏河林业局召开城市整党工作座谈会。汇报和检查各地结合“五反”运动进行整党的工作情况,讨论深入开展整党工作的意见。
1969年初,以破“修正主义建党路线”、立毛主席建党路线及落实毛主席“吐故纳新”指示为内容,进行“思想整党”、“公开整党”、“火线整党”。1月13日,市革命委员会政治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搞好整党建党工作安排意见》,在全市9个区、厂所属的27个基层单位进行试点。试点单位有83.4%的党员恢复了组织生活。本次整党强调大批刘少奇的《修养》,活学活用毛主度著作;后期又强调以准备打仗为动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参与并领导了基层单位的整党。
1977年初,地委根据党中央提出的“整党整风运动就要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的指示和省委整党整风工作会议精神,在全体党员中进行整党整风教育。4月26日,地委批转了市委组织部《关于整党整风试点方案》。4月下旬~6月末,在翠峦林业局进行整党整风试点,同时对正在进行基本路线教育的美溪区、友好区、乌敏河林机厂、伊春林科所也按整党整风试点的要求进行整党整风。10月9日,地委在整党整风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出《中共伊春地委及地直机关整党整风方案》和《伊春地区整党整风规划》,对全地区的43个党委及所属的4086个支部,38441名党员进行整顿。全地区整党整风分三批进行。1978年10月1日,全市整党结束。
五、纪检信访
1951年,伊春森工党委监委收到控告信件2件,对2封信反映的问题都进行了调查,并召开群众大会进行了处理。1953年7月,县纪委在伊春街道设立了24个意见箱。9月,县纪委制定了11项信访工作制度,确定了来信来访转办、催办的时间和工作程序,对匿名控告信提出了不得借口“黑信”而不处理的规定。1955年,群众来信来访,除一部分申诉个人处分及工资不合理外,大部分是揭发党员干部不认真贯彻国家法令、财经纪律,不忠实报告生产情况等弄虚作假问题。1956年林委提出,党的监察干部必须以最大的热情,十分关注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待党员和群众的揭发和控告,保证处理及时,做到件件有结果。1960年,市监委采取了领导干部带案下乡,巡回指导,分工包干等办法集中处理了信访中的重大案件,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1961年,市委、监委加强了信访情况反映工作,各级监委向党委反映情况78次。1963年12月,市监委制定了《十二项工作条例》,主要来信领导亲自审阅批示。
1973年上半年,地委纪检组接到来信148件,比上年同期增加2.7倍。此间,对控告的原信件提出要做到保密、摘抄转办的原则。
1979年,全市纪检部门恢复工作后,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急剧增加,越级上访562次。市纪委对大量的来信来访,坚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信访工作原则,首先进行了分类排队,把中央和省市委要结果的列为工作的重点,采取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的办法,由领导带队深入基层就地解决一些久拖不决的老大难案件。地委领导亲自深入基层,处理了30余起老大难案件。1980年10月,市纪委办公会议确定建立“要信请示”,向省纪委和市委反映重要信件。1981年后,市纪委侧重解决处理了重信重访老户问题,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把上访人员稳定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1983年,纪检工作重点转移到查处现实违纪问题上。建立了“信访回执”制度,使案件做到了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1985年4月,市纪委在友好区召开全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会议上落实了《做好县一级纪检信访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要求用两年半的时间分三步实行。《规划》提出信访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初信初访率85%以上;越级上访下降率15%以下的奋斗目标。1985年底,全市纪检信访案件结案率达到了90%以上;初信初访率达到85%;越级上访、重信重访下降率达到15%以下。被省纪委授予全省纪检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1979~1985年,全市共受理来信来访16016件(次)。其中,控告15256件、申诉的760件。中央、省市委要结果的144件。(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