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安置 一、优抚
(一)拥军优属
建国后,每年8月1日、元旦和春节,各级党政机关都召开不同形式的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座谈会、报告会、军民联欢会,并组织慰问团,慰问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军民联欢,演出文艺节目;城镇群众和学生自觉地组织起来,给烈军属担水、劈柴、买粮、买煤、清扫卫生、请医送药、修房子,并且送喜报、年画、赠光荣灯等。
1950年,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参战,伊春林区除人力支援外,1951年,捐献旧人民币76759.8万元,木材10万立方米。1952年伊春县成立后,全县人民捐款,购买飞机1架,还捐献大批棉衣、军鞋、猪肉、草垫子、干菜等物品。1969年4月,为支援珍宝岛自卫还击战,伊春市革命委员会从带岭、南岔、大丰、美溪、伊春、翠峦、双子河、友好、新青、东风、乌伊岭等17个区局,抽调30辆汽车、75人组成第一个汽车运输连,4月22日开赴珍宝岛前线,执行筑路和运输任务。4月29日,又从带岭、南岔、大丰、美溪、翠峦、上甘岭、新青、东风、乌伊岭等区局抽调22辆汽车、49人组成第二个汽车运输连,于5月2日开赴珍宝岛执行任务。5月3日,市革命委员会派慰问团,率文艺队赴珍宝岛慰问军民。两个汽车运输连分别于8月中旬和9月返回伊春。在前线执行任务期间,两个连受到前线指挥部的表扬,3人立功受奖。
70年代,各县、区的商业、粮食、医疗等服务部门,为现役军人和烈军属设立优先窗口,优先照顾。1977年7月下旬~8月下旬,全地区开展了拥军优属活动月,地区成立慰问人民解放军分团,在省慰问总团的领导下,对铁力、西林、伊春、东风、嘉荫等地驻军进行了慰问。全区人民群众给解放军做针线包6700多个、慰问袋600多个、鞋垫820副,写慰问信3200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烈军属、伤残军人和红军时期的老同志,并为他们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160多件。1980年开始,全市开展了拥军优属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的“三化”活动,新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网点262个;开展军民共建,军民共育和智力拥军活动。1983年,开展“双拥”活动,拥军优属的“三化”活动有了新的发展,全市有59个街道办事处达到了“三化”标准,占街道办事处总数的86.8%;生产大队有160个达到“三化”标准,占总数的58.4%。一部分街道办事处采取了“六包”(包送煤、送粮、送菜、医疗、拆洗缝补、打扫卫生)、“四固定”(人员、时间、任务、服务对象)制度,以照顾烈军属、重残军人的日常生活,做到责任明确,坚持经常。1985年全市实现了拥军优属工作的“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市有关部门为驻伊部队解决了部队训练、国防施工、营房建设和随军家属的住房、子女上学、就业等实际困难48项。上甘岭区人民政府赠送驻军部队彩色电影机1台,解决边远山区战士看电视难的问题。市委、市政府给云南老山前线伊春籍的指战员寄去了慰问信和慰问品。节日期间,派出慰问团(组)74个,人民群众为部队和优抚对象做好事7000多件(次),写慰问信17000余封。到年底,全市有军民共建点83个。伊春军分区与伊春区向阳街道办事处的军民共建活动,被评为沈阳军区军民共建先进单位。
(二)农村优待
建县初,农村优待主要采取代耕的方法,帮助无劳动力或缺少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代耕、代种、代收。1953年,全县共代耕14户。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优待变为优待劳动工分(以劳动日计算),实行“决分预评、一次完成,情况变化合理调整”的评定方法,当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18户,优待劳动工分26802分,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80年。1979年全市享受优待劳动日的452户、2136人,优待劳动日42746个。
1981年,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优待工作采取优待金和优待土地两种办法,由享受优待者任选。优待标准按优抚对象的自作收入,加上优待补助,其年均收入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中等群众的生活水平。当年优待19户、96人,优待金4369元。1982年,市民政局在南岔区东方红公社,对农村义务兵实行群众普遍优待进行试点,7名义务兵均落实了优待,优待当地劳力年均收入的1/3。每年秋收后由大队统筹,统一存入银行,待军人退伍后,一次付给,作为安家费用。市政府还批转市民政局《关于东方红公社国庆、战斗、爱林生产大队农村义务兵实行普遍优待和做好优待、供给、补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市农村义务兵普遍优待工作得到了落实。41名农村义务兵,有22人家在包干到户的生产队,享受优待金,全年优待4222元;有19人家属在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和分配形式未改变的生产队,仍享受优待劳动日,共优待劳动日3450个。1985年,全市优待34户、128人,优待6050元。
(三)国家补助
伊春对城镇缺少劳动力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自1953年始,实行临时补助。1963年,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当年补助71人,补助金6816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改为临时补助。1979年,恢复定期定量补助,当年补助216人,补助金25920元。1980年,提高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14元。
1983年起,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实行年节加发补助费的办法,5月1日、国庆、新年,加发当月补助费的1/4,春节加发当月补助费的1/2。
1985年,再次提高补助标准,由1983年每月人均18元提高到24元。对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89户、96人,由原来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发抚恤金。城镇在原定期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元,人月生活费达到35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对在乡伤残军人按伤残等级普遍发给了生活补贴。全年共补助302人,补助金88176元。
(四)抚恤
从1952年始,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家属发给抚恤金。到1985年,先后5次提高抚恤金标准,凭烈士证明书,牺牲、病故证明书,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特殊生活困难者,政府再给定期定量补助。
对在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受伤致残的解放军指战员、参战民兵、民工、人民警察和革命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抚恤标准发给抚恤金。为照顾重残人员起居困难,对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的粮油、副食品,按县团级干部标准供给;需要专人护理的,政府逐月发给护理费。二等以上伤残军人统一享受公费医疗。1962年,全市进行了评残复查换证工作,共换证581人。1970年11月开始,对在乡的革命伤残人员,实行副食品调价补贴,补贴标准,特等、一等每人每月5元,二等3元,三等2元。1981年全省统一换证,伊春市进行了复查、认定工作,一次换证831人,伤残抚恤的标准又有提高。
(五)烈属幸福院
1960年,市烈属幸福院成立,对孤、老烈属实行集中供养,烈属幸福院配备行政管理员、炊事服务员各1人,所需经费和老人零用钱,由市民政部门在优抚费中支出。烈属幸福院还养猪、鸡,种菜,进行副业生产,以增加收入改善伙食。逢节日,市党、政、军领导到烈属幸福院走访慰问,一起欢度节日。1975年,烈属幸福院撤销。其先后供养10位老人。
(六)烈士褒扬
1948年底,在伊春南山设革命烈士墓,安葬合江军分区第七团来伊春剿匪时牺牲的7名指战员。1970年,地区民政局拨款1万元,修建烈士墓,安葬和迁葬革命烈士。1984年,市民政局拨款2万元,修建烈士墓大门和革命烈士纪念碑,烈士墓共23座,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每年清明节,前往凭吊、扫墓者络绎不绝。1983年,为207位有直系亲属的革命烈士换发和补发了新证,对49位没有直系亲属的原证留作纪念。
二、安置
1952年始,接收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1953年,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妥善安排、各得其所”的方针,按照复员退伍军人的不同情况,随接收随安置。参军前有社会职业的恢复原职业;合乎干部条件的由人事部门分配,其余的安置从事各项生产。1958年,随着国家义务兵役制的施行,伊春市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为职工干部的复工复职;学生和知识青年安排就业;农村的回乡生产,但也安排了一定数量的农村退伍军人到林区就业。1981年,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一般当年都作了安置,即:父母属于工业、财贸、文教系统的退伍军人,分配到父母所在系统安置;父母属于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者,统一分配到各系统安置。
1984年,按照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将原由市统一分配安置改为各区分配安置,简化了安置手续。合理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对于具有技术专长的卫生员、汽车司机、无线电员等尽量照顾技术对口。此外,从1965年始,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到1985年末,共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5人。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7135名。为军队离退休干部解决砖瓦结构房屋320平方米,安置子女就业8人。(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