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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福利

第三节 社会福利



  一、社会救济

  (一)城市救济

  城市救济的方针是“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其主要对象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参加生产自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城镇居民。救济分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1954年,主要采取临时救济的方法,对吃、穿、住有困难或遭受灾害的困难户给予临时救济。当年救济100余户、5050人次。1959年,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1961年,提高了救济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10元提高到12~16元。救济费主要是买口粮、烧柴、生活必需品和国家计划供应的布、棉。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供应副食品,政府另外加发救济费。1981年,再次提高救济标准,每人每月15~18元。市民政局在友好区对城镇社会救济情况和救济标准进行了复查和调整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此项工作在全市铺开。经过全面复查和整顿,全市共有救济对象1451户、5554人。其中,定期救济的926户、2734人。共支出救济费68.9万元。1985年,全市有定期定量社会救济对象1304户、2749人,临时救济对象215户、3864人,全年支出救济费116.9万元。
  从1965年始,对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1965年6月办理精简退职手续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或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而确有困难者,按一般社会救济户对待。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医疗费用的2/3。1985年,对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有困难的救济工作,根据相隔时间长,隶属关系几经变化的情况,对精简退职职工情况进行了调查。重新确定了救济对象,享受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为498人,下放到外省已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13人,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精简退职职工重新就业146人,符合救济条件的93人。1958年后参加工作的精简退职固定职工,在岗期间因公负伤,现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2人,符合退休条件的精简退职职工已死亡580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真落实精简救济对象,坚持“三有”,即有本人申请、有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有原精简单位意见,并在精简退职原始记录齐全的情况下,全市共审批3331人,年救济金额69.09万元。
  1976年始,对以前下乡知识青年在生产劳动中因公负伤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予定期救济。1985年,全市共有伤残知识青年7名,每人每月发给救济费35元;对饮食起居需要照顾的3人,另发给护理费每人每月40元。全市每年支出伤残知识青年救济费4380元。

  (二)农村救济

  建县初的农村救济,主要是群众互助互济,政府临时发放救济款、物,以保证贫困农民吃饭、穿衣,度过严冬。农业合作化以后,救济粮、款改发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由集体负责解决贫困户的困难。1979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开始推行规划扶贫,即安排贫困户参加生产劳动增加收入,扶持搞好家庭副业,生产队给予适当补助,政府给予一定救济。1984年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采取治穷与治愚相结合的方法,举办科技培训班,开展科技扶贫。扶持项目由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到第三产业,党员干部包户,种好口粮田、责任田以解决温饱问题。1985年,扶持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创办15处经济实体,安排300多名贫困者参加生产,全年扶持413户,脱贫150户,脱贫率达36%。
  从1958年开始,对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体供养的办法,保证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1979年后,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五保户直接支付现金,每人每月15~25元。五保费用由所在生产大队(1984年改为村民委员会)的农民群众集体负担,从提留中支付。对五保户的换季、疾病治疗等费用,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济。1985年,全市享受五保供养的260人,供养金达62400元,人年均240元。

  二、救灾

  1952年,建县后,每遇灾害,政府拨发专款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1961年8月,市区发生水灾,五营、上甘岭、友好、伊春等区被淹,有8506户、32205人受灾,伊春区为5000余户、15000多人。水灾发生后,市政府组织救灾,支出3万多元钱和物资救济灾民。1984年8月,嘉荫县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市成立救灾指挥部,动员全市进行救灾,拨救灾款81.9万元,援建居民住宅楼10栋、4000平方米,并拨其它生活物资。1985年5月23日,伊春区制材街道办事处发生一起特大火灾,有1932户、6500多人受灾。火灾发生后,市救灾指挥部和复建办公室,采取单位包职工、街道包居民和投亲靠友等办法,安排灾民生活,省拨建房救灾款20万元,生活救济款10万元。1985年8月16日,市遭受严重洪水灾害,所辖15个区、2个县的29224户、112576人受灾。水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组织广大群众抗灾自救。省拨款40万元。

  三、福利设施

  (一)社会福利院

  1963年建立带岭区、浩良河区、伊春区、双子河区4个城镇社会福利院,收养对象有城镇居民中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和呆傻、弃婴67人。对老人以养为主,并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对学龄儿童以教为主,提供就学条件;对婴幼儿童以保为主,使其健康成长;对呆傻儿童主要是养起来。1965年,带岭区福利院撤销,合并到浩良河区福利院。1968年,撤销浩良河区福利院,合并到伊春区福利院。1972年,撤销伊春区福利院,合并到双子河福利院。1980年为市民政局直属的社会福利院。1985年改名为伊春市友好社会福利院,收养人员103人。

  (二)农村敬老院

  1963年,嘉荫县富饶人民公社、朝阳人民公社建立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20户、36人。1978年,西林区灯塔生产大队建立农村敬老院,收养7人。至1985年,全市有敬老院3所,收养24人。

  四、社会福利生产

  1958~1961年,带岭、南岔、浩良河、美溪、伊春、翠峦、双子河、五营等区,先后办起了旅店、饭店、冰棍厂、被服厂、制钉厂、自行车修理厂、木器厂、白铁加工厂、砖瓦厂、编织厂、草绳厂、草袋厂、农场和花圈店等20多个社会福利生产厂、店,安置360名优待、救济对象参加生产劳动;有固定资产30万元,年创产值100多万元。1962年后,相继将社会福利厂、店移交给二轻局和商业局。1979年,社会福利生产划归市民政部门管理,到1985年,全市有社会福利厂、店13个,职工1068人。其中,有残疾人588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5%。年创造产值近350万元,实现利润48万元。
  1985年,全市有残疾人2708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2010人,占残疾人总数的74.5%。安置参加各种生产劳动1422人,占有劳动能力总数的70.5%。(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