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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婚姻登记

第五节 婚姻登记



  一、实施《婚姻法》

  1953年初,成立县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在伊春镇的工农街和互助村进行试点,以指导全县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在县和镇的民政部门设立婚姻登记机构。1955年,县各级民政部门对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的结婚青年依法登记。1980年后,婚姻登记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并开展晚婚晚育宣传教育,晚婚率达50%以上。1981年后,婚姻登记机关城市设在区人民政府和部分街道办事处,农村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各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中履行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核对证件和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程序。据统计,1953~1959年,年均登记2774对,而1981~1985年,年均登记9888对,比50年代年均增长3.56倍。在婚姻登记中,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在1977~1985年的9年中,全市接待申请结婚登记共计77078对,经过审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未准登记的1491对,占申请结婚登记的2%。在接待的4663对申请离婚登记中,调解和好不离的2123对,占申请离婚登记的43.3%。

  二、涉外婚姻登记

  由市民政局办理涉外婚姻审批手续和填发证书。到1985年,已为3对涉外婚姻办理了登记手续。

  三、婚姻调查

  1984年10月,市政府从市民政局、司法局、计划生育办、妇联和南岔区政府等单位,抽调18名同志组成调查组,在南岔区迎春乡进行婚姻调查工作。调查结果,1981年11月1日~1984年10月31日,全乡共结婚561对。其中,办理结婚登记的521对,占92.9%;未办理结婚登记的40对,占7.1%。在办理结婚登记的521对中,不到法定婚龄违法登记的23对,占4.4%。在未办结婚登记而非法同居的40对中,由于法制观念不强,认为登记不登记一个样而自行同居的5对,因一方户口在外地,没有结婚介绍信无法登记同居的41对,不到法定婚龄而同居的21对。在非法同居人员中,有近亲血缘关系的2对,被干涉婚姻自由的1对。(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