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定额 1949年伊春林区的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始开展。一度曾由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和国家林业部管理。后由省森林工业总局、伊春林业管理局、林业局(厂)三级组织,构成劳动定额管理机构。劳动定额有省森林工业总局颁发“省统一生产劳动定额”、伊春林业管理局颁发的补充生产劳动定额和各林业局(企业)颁发的“企业杂项生产定额”。
1949年始,试行劳动定额管理时,主要是进行定额人员的技术培训,为劳动定额工作的全面开展打好基础。1953年6月,伊春林管局抄转了东北森工管理局“为修改定额提出几点注意事项”,清理林场定额标准,解决定额方面存在的问题48项。制定了各项生产技术定额及计件单价。到1957年各林业企业都建立了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定额项目由伐、打、造、清、装扩大到准备作业和森林更新及基本建设,定额水平也进一步提高。1957年9月,林管局成立定额站,加强了劳动定额管理工作。1958年,由于国民经济跳跃式前进,定额工作被冲垮。1961年,按照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企业进行整顿,并实行了“五定”(定任务,定设备,定成本,定消耗,定人员)工作,使定额工作发展起来。市劳动部门组织了近300人的专业队伍,深入生产一线,召开群众讨论会91次,各单位召开领导干部会议30次,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并参照兄弟林管局的定额,计算实际完成工作量,测算实际用工,测算后进行辩论、比较,对原有劳动定额进行了修改。到1967年,伊春林区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人员达70%以上。伊春地方工业生产劳动定额,是1965年初开始编制,当时的地方工业企业只有几家,如人力制砖、粘土瓦、被服加工、畜力运输、豆制品加工、理发等杂项生产服务业。为促进地方工业的发展,1965年10月,特区颁发了《杂项工程(试行)劳动定额》,产生了地方工业生产劳动定额的雏形。
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劳动定额工作陷于瘫痪。
1979年,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计委相继发出《关于企业编制劳动定额的通知》、《关于开展企业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市政府成立了定额工作领导小组,恢复了劳动定额的编制工作,对木材生产等劳动定额进行了修改。原伐区原木生产劳动定额为2立方米/人日,实行原条流水作业后的综合劳动定额已达到5立方米/人日,定额水平提高2.5倍。
1984年,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地方定额性、管理性文件,即《伊春市国营(集体)地方工业企业劳动定额管理办法和定额技术人员职权条例》。同时,还颁发了《伊春市国营(集体)地方工业企业统一劳动定额(第一编)》,共5章、13节、71项、845个生产工序。定额均由具体的工作范围、质量要求、季节划分(系数调查)、劳动组织(工作物等级)、验收方法等构成。对有关事宜都有明确规定。
1985年,市政府又颁发了《林业生产劳动定额》,此系伊春有史以来比较全面、系统、完整的生产定额。
劳动定额由传统的准确管理向科学管理、现代化管理发展,全市有11个行业(企业)成立了定额学会、研究会,有一些企业添制了微电子计算机、摄像机、高精度秒表以及多功能测量仪器等。全市有专职定额员125人,兼职定额员296人,全林区应实行定额管理的单位,全部实行了定额管理。(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