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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工资

第三节 劳动工资



  一、工资制度

  1948年,伊春林区企、事业部门的干部执行供给制,林业工人和参加冬运生产、水运流送作业的季节性临时工人(主要是农民)实行计件工资(开始是估工定额)和包工工资。1949年,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公务人员实行13等39级工薪等级制。企、事业和国家机关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同一工资标准,即“一条龙”的形式,各类人员的工资差别用等级线加以区分。规定最低工资40工薪分,最高工资630工薪分,级差最多的50分,最少的1分。普通职工月最低不少于60分,技术人员月最低不少于75分,企业各级负责人不少于100分。
  1950年3月,改革和调整产业工人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技术人员实行23级职务等级工资制,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仍执行原13等39级制。森工系统八级工资制一般是在森铁、机修厂、发电厂、制材厂工人中实行。采伐、集材、归楞、冰雪道运材、装卸车、流送等采运工人未评定八级制,而实行计件工资制。同年6月,伊春森工管理局和各森工局,成立了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林区职工实行标准工资10~30%的林区津贴。1952年,全国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工薪分”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规定工薪分所含实物品种和数量。伊春林区当时没有执行统一的“工薪分”所含实物的规定,仍执行1951年8月东北地区自行规定的工资制度。1953年,地方工业企业在计时制职工中,实行奖励工资。
  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时。取消工薪分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森工企业工人执行森工部门颁发的工资标准。
  森工企业勤杂人员和企业办中、小学教师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地方企业职工执行省统一规定的省地方企业、公用事业工资标准。地方工业工人工资多数行业是八级制,少数是七级制。
  1961年后,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恢复并改进,到1963年底,森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人数已达到生产工人的60%。地方工业企业生产工人、运输装卸和建筑工人,大部分实行计件工资制。林业企事业单位从事木材生产、木材加工、基本建设、机械检修、营林的计时工资制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奖励工资。奖励形式主要有综合奖、计时超额奖、质量奖、节约奖等。
  1968年,计件工资被废除后,各生产企业自行制定一些新的工资标准,称为“斗、批、改”工资。其标准不统一,水平相差很大,致使不同行业、企业职工互相攀比。对此,省林业总局于1969年12月28日,下发了《关于林业企业原生产计件工人工资整顿的办法》。规定在整顿范围内的生产工人,一律实行“一条龙”工资等级,共分15个等级,由30元开始,每个级差5元,最高等级为15级,工资额100元。
  1978年,全市林业的一些主要战线和地方工业生产的某些行业,如木材采运、营林、木材加工、基本建设、红砖加工等,都在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指导下,逐步恢复了计件工资制。未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和职工分别实行了计时超额奖和计时综合奖。
  1985年7月,根据中央和省的部署,再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由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的教师,以及医务系统的护士工资除了以上4个部分外,还规定了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其办法是:原标准工资加上副食价格补贴,行政费节支费5元,低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低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进入本职务最低工资等级。高于新拟基础、本人所任职务最低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就近靠入职务工资等级。其中,16级及其以下工资人员还可以高套一级,照发原工资,不实行新标准。
  全市参加工资改革的总人数为199659人,月增资额为1100910元,人月均增资额为5.51元。

  二、奖金

  1963年以后,奖励工资得到恢复和改进,并在木材生产、木材加工、基本建设、机械检修、营林等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实行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场(所)高于局(厂)机关,工人高于技职人员,主要生产工人高于辅助工人和服务人员。实行计时超额奖的生产工人,以劳动定额为计奖基础,完不成定额不得奖,超额产品按实超产量工资的80~100%发给奖金。生产工人和基础生产单位技职人员一般按月考核奖励;企业科室人员、服务人员一般月考核季奖励。奖金来源和奖金率按实行奖励制度职工的标准工资总额中提取并计算,林业企业为7~10%,以林管局为单位平均控制在8%以内。

  三、工资调整

  1950年5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发了《东北地区公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东北地区企业、机关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产业工人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技术工人工资平均提高7~8%。工程技术人员平均提高30%。
  1951年,职工工资提高15%,主要提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公教人员和职员的工资,不采取平均提高的作法。1952年,调整了职工工资标准,工业部门职工工资提高15~20%。
  1956年工资改革,职工工资由原来的工薪分套入新工资标准后,升级面达30~40%,职工工资平均增加18%。
  195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部门工人升级面为30%,干部升级面为10%,农、林、水部门和商业部门的售货员升级面为15%。1961年,森工企业采运工人及山场基层干部,升级面为30%,其他生产战线职工升级面为15%。服务人员和企业机关科室干部不升级。
  1963年,根据国家调整职工工资安排,生产工人升级仍执行1956年规定的8级制(有的是7级制)工资标准,林业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升级执行在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基础上加3~5%工资系数的标准,林区商业人员升级按商业部商业业务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卫生技术人员、中小学教员和企业勤杂人员仍按1956年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升级。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职工,除季节性临时工、见习期和学徒未满的职工及无固定工资等级的计件工资外,均参加升级。工人和18级及其以下的干部升级面为40%;17~14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13~11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最多不超过5%;10级以上的行政干部一律不升级。相当17级及其以上的科技干部和经济干部的升级面多于同级行政干部升级面的5%。
  1971年,国家决定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调整工资。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调整工资,调资的范围,可以分别放宽一级。这次调资的增资幅度是,凡在调资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都调高1级。对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底于一级的工人,经过群众讨论领导批准,高调2级。调高1级增加的工资在5元以上,按实际发给。调高1级增加的工资在5元以下的,可提高到5元,并对这次调级后的同一级人员,也按调高1级人员的工资额发给工资。1972年5月调资工作全部结束。“文化大革命”期间,大多数职工基本都未有增加工资,全市职工工资水平较低,而且随着新职工的增加,工资水平还呈下降趋势。1966年人年均工资是936元,到1976年时只有871元。
  1977年,重点解决工作多年,工资偏低人员的工资问题。本市调资工作自1977年11月25日起,到1978年2月底全部结束。在全市181424名职工中,调整和增加工资的共有84566人,占46.6%,月增加工资额为491439元。
  1978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较低的人员进行考核升级,同时对学习特别优良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工资升级和提前转正的人数,控制在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1979年,根据各企事业单位1978年和1979年的具体情况,按对国家贡献大小划分出升级面,一类的升级面为42%,二类的升级面为40%,三类的升级面为38%。升级自1980年3月始,到当年10月底结束,全市升级基础人数为188591人,升级88426人,平均升级面46.88%。
  1981~1983年,全市进行工资普调。1981年,文教、卫生和体育系统首先调整工资,一般的每人升1级,对部分贡献大、工龄长、工资低的骨干允许升2级。在此期间,三个系统均对原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教育系统是先将教员工资标准靠到国家机关标准,然后按国家机关标准升级;卫生系统是将原卫生技术人员标准中的个别等级进行了合并,然后靠到国家机关标准并按此标准升级;体育系统对运动员、教练员工资标准进行缩减,并提高了最低标准的工资额,同时,将体育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1982年,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坚持“调改结合”和“两个挂钩”的原则。即:把调整工资同改革工资制度结合起来。调整工资要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职工能否调整工资要与个人劳动成果挂钩。但对于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要多增加一些工资。这次调资工作到1984年10月全部结束。
  1985年7月,市进行企业工资制度初步改革。其原则是(1)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都要套入新的工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升级或浮动升级;(2)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个人劳动贡献挂钩,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脱钩,并要和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克服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弊端;(3)坚持自费改革,根据经济效益高低,自费负担能力大小来确定工资改革的增资幅度,每人月不得超过12.50元,其中7.50元进入成本,另外5元由企业用奖励基金自费承担。
  全市参加工资改革的总人数为199659人,月增资额为1100910元,人月均增资额为5.51元。其中,林业企业167339人,月增资额为942000元,人月均增资额为5.63元。地方企业32320人,月增资额158910元,人月均增资额为4.92元。
  职工工资套改后升级的原则是:企业经济效益好,生产增长趋势稳定,按规定用于工资改革的自有资金充足并有长期负担能力的,可在套改的基础上,再自费增加工资。全市总的升级人数166132人,月增资额为1612347元,人月均增资额为9.71元。其中,林业企业为133812人,月增资额为1311000元,人月均增资额为9.80元。地方企业为32320人,月增资额为301347元,人月均增资额为9.32元。企业中、小学校、技工学校、职工中专、幼儿园和医院的工作人员,均按企业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套改和升级,并按规定分别发给教、护龄津贴。企业内部的公安干警和检、法两院的法警,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不执行企业工资标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1)学徒工学徒期间的生活补贴,第一年每人每月3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执行一级工资标准。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二级正工资标准,1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定三级正工资标准。(2)实行熟练制的工人在熟练期间执行一级工资标准。熟练期满后定二级正工资标准,从事繁重劳动的定三级正工资标准,但在繁重岗位不满5年而调动工作的,按调入单位的新岗位重新定级。(3)技工学校毕业生试用期临时工资执行二级副工资标准,1年后转正定三级正工资标准。(4)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六类工资区见习期临时工资,研究生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45元,中专毕业生40元。1年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研究生一般是企业干部工资标准13级,本科生定13级副,专科生定14级,中专生定15级。入学前工作满1年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按上述定级水平定级。(5)参加工作后已转正定级的职工,现标准工资低于同类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水平的,比照同类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水平重新定级。参加工作转正定级时间到本企业工资改革起薪时间已满1年的,可与企业其他职工同样升级。
  通过改革,全市企业重新定级的总人数为62817人,月增资额为525223元,人月均增资额为8.36元。调整偏低工资标准,对现行工资标准低于通用机械或林业机械化工资标准的职工,包括一直执行偏低工资标准的和原执行偏低工资标准后升过非偏低工资标准级差的,及原执行非偏低工资标准后升过偏低工资标准级差的,在套改新工资标准前,按级对应先靠到33~99元的通用机械或林业机械化的工资标准上。调整偏低工资标准的总人数为37021人,月增资额为118684元,人月均增资额为3.21元。本次工资改革、套改、升级、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的月增资额为2742257元,人月均增资额13.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