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福利 一、劳动保护
人民政权建立后,实行8小时工作制,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对女职工实行产期、孕期、哺乳期照顾,严禁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建国初期,在木材采运生产手工作业时,发放棉大衣、棉手套,流送作业时,发放白酒,给林场小队采、打、集作业的工人烧开水,用保温箱热饭;夏季,小工队和林场的宿舍都有火炕,发放蚊帽。随着木材采运生产的发展,林业生产机械化比重逐步增大,地方国营工业逐步兴起,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和水平也有了相应扩大和提高。对木材生产作业的集材司机、油锯手、汽车司机等工种发放皮大衣、棉胶鞋、大头鞋。对高温高空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发给保健津贴。1985年,按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劳动保护设施实行“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加强生产企业的尘毒测定工作,规定企业按照生产总值提取一定的劳动保护措施费。相应地提高保健食品的发放标准,并逐步扩大发放范围。从而保护了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身心健康。
二、劳动保险
建国后,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按照《条例》有关规定,1952年逐步建立起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项保险福利制度。1953年起,在国营大中企业,提取劳动保险基金,提取数额为企业工资总额的3%,用于补助职工生育、疾病、工伤、丧葬等。对职工人数少的小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使职工的保险福利得到保障。职工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务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全部费用(包括膳费)由企业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致残者,发给本人工资60%的补助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者,按75%发给。工人和职员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务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所需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公私合营企业)负担。1979年后,各企业陆续实行生产责任制。医疗费除留存一部分作为长期病号或因工负伤的职工零用外,其余按月分配给个人,人均4元。
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并按其供养的人数,每月付给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50%,直至受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三、职工待遇
1955年4月,女职工产假规定为56天,难产或双生另加14天,不满7个月流产给假30天,工资照发。1981年,贯彻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将独生子女的女工产假改为6个月,工资照发。对实行节育、人工流产的女工,给假45天。
1958年3月,实行探亲制度。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凡与父母、配偶异地居住的,均享受探亲待遇。1年一次探亲的,给假12天,2年一次探亲的给假24天。1981年3月起,1年一次探亲的给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给假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一次,假期20天。
1953年始,实行退休退职制度。1958年建市后,成立市退休、退职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退休退职人员进行安置和管理。1978年,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退休退职条件、生活费发放办法及各种福利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男年满60周岁,一般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10年;女年满50周岁,一般工龄20年,本企业工龄满10年(从事特殊工种的男工年满55岁,女工年满45岁)可退休。每月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基本企业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35~60%养老费。林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条件退休后的生活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退休后每月按相当本人工资的70%发给退休费。对革命有重大功绩,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费酌情提高。1981年1月始,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照发本人原工资。截至1985年,全市有退职退休干部和工人30169人。其中干部410人,工人2928人,退职工人475名。
四、劳动安全监察
1952年,森林工业管理局,工资科设专人管理安全生产。1953年建县后,县劳动科也设专人负责。1958年,市劳动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此时,市政府发布《关于事故处理的原则和决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10月,市劳动局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评重生产轻安全的观点,要求各单位设立安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并在全市企业中进行安全大检查,解决不安全隐患等问题30多个。1960年,由于违背客观规律搞冒进,一些企业撤销安全机构,忽视安全措施,事故频繁发生,年死亡人数达128人。国家对此极为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派工作团来伊春进行1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此,各企业恢复安全科,市劳动局设立保护科,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从此,全市的劳动安全工作走上了专业管理的轨道。1961年,伊春林管局劳资处设立劳动保护科,负责管局的安全管理工作。1964年,政企合一,劳动局和管局劳资处合并,设劳动保护科,定编7人,每年组织2次全区性安全大检查,并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奖励会议。“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遭到破坏,安全机构被撤销,工作处于瘫痪状态,工伤事故频繁发生。1973年,随着各项管理工作的恢复,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对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伤亡事故得到控制。1979年,市劳动局举办了2期安全科长培训班,培训114人。1981年,举办了县、区、局长安全培训班,培训48人。1983年,国家授权劳动部门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安全工作机构进一步强化。全市形成了劳动部门行使国家劳动安全监察,行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工会行使群众监督的“三位一体”的安全工作体制。根据市政企合一的特点,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在依法查处因工伤亡事故不安全隐患的同时,从管局安全工作主管部门的角度,进一步加强了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年都组织2~3次全市性安全大检查,举办2期以上不同层次的安全技术培训班。1983~1985年,举办1期县、区、局、厂、矿长安全培训班,培训52人;1期安全科长培训班,培训63人;3期安全监察员培训班,培训216人。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生产特点,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1984年,组织开展了全市百日安全生产竞赛活动。1977~1985年,市的劳动安全工作处于稳定发展时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呈稳定下降的趋势。1985年创造有史以来最好水平。(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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