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户政管理 一、户口管理
(一)伪满户口管理
1937年,日伪政权加紧围剿抗日联军,将小屯并入大屯,规定常住人口一律申报,普遍进行登记。居民凡有出生、死亡及迁移等变动,都要到警察署进行登记,凡住户来客寄宿都要报告,如有隐报,以“通匪”论处。1945年前,在成年居民中实行“国民户籍滕本”,需随身携带,以证明其身份。
(二)解放战争时期户口管理
1945年9月3日~1946年3月,南岔、带岭公安局沿袭伪满时一套户口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
1946年7月,汤原县政府将南岔、带岭公安分局撤销,并在南岔、带岭设公安助理员管理户口,各村的户口由村政府文书管理。是月,按照汤原县政府颁发的《户口登记动员布告》规定,南岔、带岭两地全面开展户口清查登记。此时,外来人口有身份证明的占2/3;无证的占1/3。自此,户口管理部门对人口的迁出、迁入、户数、口数等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登记、统计、上报。
(三)建国以来户口管理
1949年,根据东北公安部《关于统一户口样式》、《关于户口变动的管理实施方法》等文件,公安机关组织工作组,逐户调查登记。对清理出来无证件的,只要能找到保人,也准予落户,发给新户口簿。公安部门还设置了户口底册。
195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公安机关制定了《居民办理户口手续规定》,规定了居民出生、死亡、结婚、离婚、分居、并居、失踪、认领、收养、迁出、迁入及外来客人投宿等申报制度。
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普选核对户口,纠正了登记四项变动(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的差错,特别是订证了与选举有关的居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和民族等项目。对年满18周岁公民或未满18周岁公民的乳名改为学名,以及妇女名字原冠夫姓(叫某氏)现在要起名的,只要理由充足,可准予变更。对外出人口超过3个月又未申请延期的,注销户口。
1960~1965年,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全市户口管理工作进行两次大规模整顿。1960年第一次整顿,全市共复查了56904户、348580人,发现与纠正户口差错14462件。其中,涂改迁移伪造证件325件,户口登记项目差错4256件,死亡、被捕、人走不注销户口3472件,顶替他人户口68件。在普遍户口整顿中,换发了居民户口簿。
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市政府决定在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户口整顿。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整顿户口工作安排意见》,自7月开始到11月止,发现与纠正户在人不在的空挂户口13063人、无户口3263人、登记项目差错191774件。户口整顿结束后,全市统一换发了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2种新的户口簿册。1984年7月,根据省通知,铁力、嘉荫县对入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自理口粮的农民进行了登记(1985年统计为1415人),并发放了《自理口粮户口簿》。
二、人口、住址查询
1969年第四季度,市开始建人口卡片。当年建卡片24万张,但不符合要求。1971年,市公安局办公楼失火,所有卡片被烧毁。1974年5月~1977年,配5名户卡员,重新建卡373657张。1982年,结合换发新户口簿进行第三次建卡,新建卡片增加了农业人口和家庭主要人口项目。至1983年,共建卡573327张。截至1985年,全市共建卡614154张,住址查询的查卡查中率为83.5%。
三、城镇人口控制
1949~1957年,伊春林区大规模开发,凡持有迁移证明的,均予落户。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健全户口迁入审批手续,开始实行“准迁证”。本年4~6月间,又因林业生产需求,迁入条件放宽,规定凡是有迁移证件、有劳动能力和愿在林区参加建设的,不论是否携家、有无居住之处,均予落户;对原系盲目流入人员,但已成为固定工、长期临时工、投奔直系亲属、未婚男女职工要求结婚及退伍军人等均发“准迁证”。对来林区的套户、合同工及居住半年以下的临时工,按暂住人口管理。
1960年,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处理盲目流入人口和有计划地压缩城镇人口的指示,在伊春区搞了压缩人口试点后,规定除经省、地、市委批准的组织调动,丧失劳动能力又外地无人供养的职工的直系亲属等给落户外,其余一律不予落户;东北三省的自流人口,除在五星、大西林矿区居住外,其它地区的自流人口限期返籍,并缴销原临时户口。截至1961年9月,全市共动员上山下乡的职工和浮闲人口11000人;同年12月,对全市35000名临时户口的职工,做了大量思想教育工作。城市人口由1961年的537071人,减少到1962年的461343人。
1964年,控制城镇人口增长的原则是,除全国大中城市迁本市居民及经地、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的职工等按正常办理户口手续外,凡是从农村迁入、农业人口转入非农业人口、从小市或镇迁入等一律严格控制,实行先审批后迁入的制度,但对从农村迁来林区较久,有的已生了孩子和有困难的老职工家属,以及已录用长期临时工,可区别情况给予落户,对余者动员返籍。1971~1972年,由于城镇人口控制放松,分别迁入4万和3.5万人,高于1961年以来任何一年。1973年,贯彻全省精简职工、压缩吃商品粮人口会议精神后,同年与次年迁入人口合计12500人。
1977年,按照国务院重新批转修改后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严格控制从农村迁入或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
1980~1985年,根据中央和省指示精神,解决了一批冤、假、错案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教师的家住在农村迁入城镇的户口。各级公安机关认真执行了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落户通知书》的规定,每审批1口人,发给1张《通知书》,严格了审批手续。
此外,1961~1963年10月,中共伊春市委、市政府决定,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3年共动员下放57876人,其中社会浮闲人口27989人。1963年11月20日,根据省人委批转省公安厅《关于伊春地区浮闲人口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继续开展精简压缩工作,到1964年上半年,双子河区动员到农村安家落户245户、1032人,南岔区动员到农村安家落户669户、2278人。
四、盲目流入人口
建国初期,伊春林区大规模开发,需要大批劳动力。1953~1955年,每年自然流入3000多人,均予以安置。1956年,全国有些省份遭灾,农业歉收。据统计,从江苏、安徽、山东、河北、吉林等省流入10472人,80%以上没有迁移证件,多数被安排到森工、营林、工程部门做临时工,自此,宣传开“伊春好找工作,生活好”。盲目流入人员猛增,1957~1958年,自然流入人口达几万人,呈有增无减之势。1959年,按照省委、省人委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紧急通知》,公安机关协同民政、劳动部门对盲目流入人口进行登记收容处理。
经登记收容发现盲目流入人员90%以上是青壮年农民,其余是转业军人、青年学生,多数安分守己、勤劳,但其中也混有少数违法分子。据1959年美溪区等6个地区统计,在破获的44起案件中,有29起是盲目流入人员所为。为此,当年8月市成立收容所,统一组织遣送,第一批遣送回原籍679人。1960年,遣送回原籍530人。1961年,全市共收容4178人,其中遣送回原籍3797人。1963年,农村的自流人口比重相对减少,而城镇中的闲散人口、下放不走或走后倒流的人口开始增加。为解决这一问题,将收容遣送站交由公安机关主管,民政、劳动部门配合。当年全市收容2197人,送南岔收容站遣送回原籍2142人。次年遣送回原籍950人。1966年上半年,遣送回原籍674人。1973年后,农村自流人口仍流入,但已无大批流入。(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