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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治安管理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禁烟毒
  伪满时期,占据山林、村屯的土匪和散居居民多寡不等种植罂粟,贩卖鸦片烟。在南岔、带岭等地还公开设立零卖所、配给所,并由伪警察机关发放烟证。
  1945年,“8·15”光复后,伊春林区种植罂粟的不绝,以猎户及隐藏在森林密处的伪警察、土匪为多。惯匪匪首林海山(匪号占山好),及其在土匪王豁子部当“插千”(刺探情报)的吴宝山等连续多年在小白村种植罂粟数垧,并制成烟膏、烟土贩卖。当时,朗乡有50余户、500余人,而吸毒者70余人。朗乡南沟被称作“大烟地沟”。
  1947~1948年,在土改和剿匪中,党一方面通过基层政权和群众组织宣传吸毒的危害,一方面指令公安机关和地方武装部队捣毁烟田。1949年,在伊春、南岔、带岭等地查获烟毒犯26人,汤原县法院依法判其有期徒刑。
  伊春公安部门根据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对吸食者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烟馆进行登记,在伊春、翠峦、乌敏河、双子河、五道库、大丰、南岔、带岭等地区,共设立27个登记处,掌握了主要种植、贩卖烟犯线索49件,并查获哈尔滨市的贩毒集团中贯犯文英八、制毒惯犯金斗赞等。汤原县法院对14名烟犯予以判刑。其中,吴宝山被处以死刑。对一般烟民,由本人具结自行悔改;对吸食鸦片年久、中毒较深者,则采取统一收容强制戒毒措施。1953年,还组织了搜山,查出并捣毁罂粟地3垧多,捕获吸毒者57人,缴获大烟25两。1954~1955年,烟毒活动又一度盛行,公安机关又继续打击,查破烟毒案件135起,占这两年各类案件发案总数的10.8%。犯罪分子多数为旧社会遗留的惯犯、妓女等。如:擒获了20余人贩毒集团内主犯金行赊,缴获其大烟13两;抓获种烟惯犯林海山,缴获大烟85两。林犯依法被判处死刑。
  1963年,市查出种植罂粟的有320户,种植22000余株;吸毒成瘾分子38名,占吸毒分子总数的24%。公安机关依法逮捕10人,治安拘留8人,对少量种植罂粟的,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将全部罂粟田捣毁。还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专门成立办公室,开展戒烟。
  经过历年戒烟禁毒,基本杜绝鸦片烟毒在伊春林区的流行。但1980年后,私种罂粟又一度滋长蔓延,贩毒又沉渣泛起。对此,公安机关除加强宣传教育外,重新发布禁烟禁毒规定,采取坚决措施打击。到1985年,鸦片烟毒得到控制。
  二、禁赌
  建国后,公安机关明令禁赌,每年都把禁赌作为治安管理工作一项主要任务。市政府、市公安局及各县、区、林业公安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多次发布禁赌通告。在处理上,多没收赌资、赌具,对参赌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治安拘留;对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赌棍劳动教养或送交法院依法判刑。
  赌博屡禁不止,城乡均有发生。如1955~1959年,友好区查赌262起,平均每年查赌52起。60~70年代,公安机关对赌头赌棍处理严厉,致使聚赌一度收敛。但一些顽徒,难改恶习,由在家聚赌逃于山边、河岸、丛林之中,并设有瞭望哨。农村、林场多以牌九、纸牌、扑克、骰子为赌具;城镇多以扑克、麻将为赌具。1979年后,赌博又有抬头。有的甚至在公共场所和火车、汽车上赌博,除麻将牌外,还用三张扑克猜黑红、猜骰子点、卷腰带插棍等进行快赌,参赌人数多、赌资高,一次赌博多达百、千元以上。当年,市公安局多次部署打击赌博分子,并与检察院、法院联合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大张旗鼓地处理一批赌头赌棍。其中,教养26人,判刑15人。198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禁赌布告,广泛开展禁赌宣传,各地亦办赌头赌棍短期学习班,令其订立戒赌保证书。对屡教不改的赌博分子,严加惩处。1985年,各级公安机关查赌数千起,对其大多数除没收赌具、赌资进行教育外,治安处罚238人、劳动教养11人、判刑5人。
  三、禁娼禁淫秽书刊
  伪满时期,南岔、带岭均有妓院多处,妓女上百人。东北光复后,政府封闭妓院,解放妓女,准许妓女有亲投亲,有友投友,责令妓院老板发给安家费,同时收容部分妓女。
  建国后,政府三令五申废除娼妓,但旧林区恶习遗存。1954年,伊春镇普新街有暗娼100余处,腐蚀拉拢青年妇女、少女下水,伙同嫖客盗窃,一时活动频繁。公安机关及时查获,逮捕暗娼头子,收容暗娼。1956~1966年,暗娼活动基本绝迹。
  建国初期,公安机关坚决查禁淫秽书刊。60年代,反动、黄色淫秽书刊基本没有。“文化大革命”中,开始出现反动、黄色淫秽书刊。市人民政府曾发布通告,坚决查禁淫秽物品。1982~1985年,全市收缴淫秽录像带228盒、淫秽书刊49部、图片300帧,其均系外地流入。对150人依法予以处罚。其中9人被判刑。
  四、预防、减少发案
  市的治安管理,以预防犯罪为中心,组织落实防范措施。50~60年代,伊春林区刚开发建设,着重加强以生产物资和商业、职工宿舍及交通要道为中心的安全防范工作。随着林区建设的发展,商店、粮店、物资仓库、财务室、银行代办所等财务集中部位逐步增多,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主要目标。为减少发案,公安机关及保卫部门督促各单位配备了更夫,加强值班值宿。80年代,在重要机关、财会室、值班室等治安重点部位,安装防盗报警器,机关、企业、居民委等建立联防制度。居民家多数改明锁为暗锁,治保员经常巡逻。在此期间,还实行民警包街责任制。
  50年代初,伊春社会公共秩序较乱。公安机关侧重抓了火车站、影剧院、商店等场所。60~70年代,各卫星城建设速度加快,城区及各区镇公共场所数量增多,公安机关重点抓商业、街道及文化场所,同时抓机关、企业内部保卫。70年代后期,盗窃自行车案件增多。进入80年代,加强自行车管理,曾一度实行自行车登记、发证、自行车打号,商店、影院、游人较多场所,设立存车站,由专人看管。1981年,改革开放以后,对流动人口加强管理。实行派出所辖区责任制。遇重大节日、会议、演出等,由民警维护秩序。
  五、特种行业管理
  解放后,公安机关配合工商部门,对特种行业逐个进行审核登记,发给特种行业管理许可证,并建立起管理制度。
  1953年7月,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指示,对特种行业进行调查登记,共有100家。其中,旅店业58家,照相业16家,刻字业24家,印刷业2家。按规定发给96家营业许可证,取缔违法营业4家,并通过对特种行业管理,提供破案线索42件。1963年,市公安局对货栈、旧货、印铸刻字、修理、无线电、印刷等特种行业进行调查,共有135家,对以特种行业为掩护进行非法活动的34人,予以处罚。1979年,根据公安部指示,对特种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调整,确定4种。旅店业(旅馆、旅社、旅店、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浴池、茶社、货栈,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旧货业(寄售店、旧货收购和废品收购站)、印铸刻字业(印刷、制版、铸字、刻字、誉写、描图、晒图、拍摄、复印文件资料的厂店)和修理业(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扩音机、电视机、录像机等)。本年,全市共有351家。其中,旅店业164家、旧货业90家、印铸业45家、修理业52家。1985年,全市共有特种行业784家。其中,旅店业369家、旧货业123家、印铸业85家、修理业207家。
  与此同时,市制定和修正了特种行业的管理规定,并实行群众监督、群众管理的办法。1985年,在特种行业普遍建立了治安承包责任制。当年,共提供侦破各种案件线索189件。
  六、危险物品管理
  1959年,市公安局制定了易爆易燃物品管理的规定,加强了对危险物品的登记、审批和发证工作,并对有关部门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年内发生爆炸事故1起,死1人、伤2人。1960年后,林区的勘查设计、科研部门、学校和木材综合利用厂家逐渐增多,所需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的数量随之增大。为此,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清查和整顿,严格审批、检查。1960~1969年,全市发生爆炸事故3起,死4人、伤1人。1970~1978年,全市发生爆炸事故27起,死23人、伤16人,经济损失9万元。1980~1985年,全市发生爆炸事故25起,死16人、伤5人,经济损失8.34万元。
  在危险物品管理中,市公安局狠抓了枪支管理。1951年,按照公安部的决定,除矛枪、猎枪外,任何个人、团体或企业均不得制造、改造、买卖枪支;购买口径枪、双筒、单筒猎枪和汽枪需持本单位介绍信,经公安局审查批准,签发购买证到指定地点购买,买后及时申领持枪证。1955年,伊春森林工业地区公安处发布“全地区猎枪进行登记的通告”。1959年,制定了《伊春市猎枪管理试行办法(草案)》。1963年,对全市枪支进行清查,全市共清查非军事系统枪支1843支。其中,公安系统短枪306支、步枪392支。对企事业单位的持枪人员进行了审查,并建立了保管、佩带、使用制度。1970~1985年,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和公安厅指示,一方面严格各种枪支管理,并组织力量查找丢失和侦破被盗、被抢的枪支案件;一方面发动和依靠群众,收缴凶器。全市共收缴火药枪975支、匕首943支、雷管9798个、炸药1491公斤、其它凶器401件。
  七、群众治安组织
  1953年,县根据政务院批准的公安部《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106个,有治保员1191人。进行以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的“四防”安全工作。1955年,治保会更名为治安调处委员会,1965年又恢复,有治保会270个、治保员283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活动停止,1971年开始恢复。1977年,全面恢复治保会,城市以居民委员会,各村以村民委为单位,厂矿、企业、机关大都建立了治保会。全市有治保会3701个、治保员9856人。1979年后,又吸收一批退休干部、老工人参加。公安局、派出所、保卫科对治保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他们身带红袖章,护厂、护校、看门望家。1977~1979年,治保会破案70起,扭送案犯44人,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1897件。1985年,治保会破案179起,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2555件,扭送案犯144人,制止案件发生1479件。
  “文化大革命”后,伊春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增高。进入80年代,占犯罪总数的70~80%。为此,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把帮助教育劣迹青少年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各工厂、企业、学校、街道,组织一些老工人、老干部、老党员和教师成立帮教小组。他们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帮教对象的文化层次、职业以及心理状况,运用不同形式帮教,进行理想道德教育,引导帮教对象求知求学,立家立业,走上正道。1970~1985年,全市社会上有帮教组约计2400个,帮教失足青少年3256人次。其中,停止违法、转化较好的有1700人。
  在城镇经济体制改革中,治安管理工作中出现了群众治安责任承包形式。1984年,全市自上而下层层签定承包合同,合同具体规定治安责任和奖罚办法,半年检查,年终评比,兑现合同。1985年,每个街道居民委员会有1名治安员负责居民区的治安工作,经费由受益单位和居民集资解决。此外,还有的区、林业局及一些基层单位采取兼职承包、分级承包等群众治安责任承包形式,使治安工作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人头。
  八、监督、改造
  建国初期,对被划为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依法实行管制。1955年,公安机关对“四类分子”发出管制通知书。1956年,对已入社的人,按照“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政策,对他们进行监督改造。1957~1958年,又增加右派分子,合称“五类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