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内部保卫
第六节 内部保卫
一、要害部门保卫
建国初期,公安部门将29个机关、贮木场、制材厂和森铁车站及流放木材作业点作为重点部位保卫。60年代,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党政首脑机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部门,重要桥涵、车站、港口,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金融和重要科研部门,重要或大型仓库,掌握重要秘密和生产指挥决策的职能部位,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装配、检验等关键部位,储存贵重机器、仪器、资料和珍贵文物部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使用、保管部位等,作为重点单位和部位保卫。1959年,全市有重点单位98个。50~60年代,市公安局管理重要机关、企业、学校,各区、林业局公安局管理一般企、事业单位。1965年,全市有重点单位234个。1979年,全市有重点单位626个。1981年后,市公安局内保科(经保科),管理重要机关、大型企事业、重点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重要物资库,区公安局和县、林业局公安局的内保科,管理中型企事业、中等学校等单位,公安派出所管理小型企事业单位。1984年,全市有重点单位690个。被列为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的,都制订了防破坏、防盗窃、防失窃密、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安装了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
二、治安防范
60~70年代中期,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依然以“四防”为主,抓好“人工防范”。70年代后期,防盗窃成为内部安全保卫一项重要任务。在抓好群众性安全预防工作的同时,技术防范开始纳入日程,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更加具体化。
(一)群众安全预防
1953年,在企事业单位逐步成立治保组织,在单位党、政和保卫部门的领导下,担负“四防”工作,并执行公安保卫部门交给的安全保卫任务。1954年,根据外地经验,物色生产、工作中的积极分子,成立护厂(场、校)队,在本单位保卫部门领导下,保卫重要单位和部位的安全,防止坏人破坏。1959年,全市企事业单位有治保会53个、治保委员301名,破案32起,捉拿现行犯500人,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315件。1965年,全市企事业单位有治保会184个、治保委员1145名,破案42起,捉拿现行犯141人,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131件。1979年,全市企事业单位有治保会710个、治保委员6528名,破案53起,捉拿现行犯170人,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215件。1985年,全市企事业单位有治保会1166个、治保委员7674名,破获案件65起,捉拿现行犯49人,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121件。
(二)建立帮教小组
1978年,企事业单位由领导、老党员、老职工、先进生产者和治保员组成帮教小组,对有劣迹和轻微违法青年职工进行帮教。1985年,全市企事业单位有帮教小组705个,参加帮教人员1703名,对1004名有轻微违法犯罪青年职工,落实了帮教措施。经过教育疏导,停止违法的318人,转变较好的246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16人,当班组长的30人,加入共青团的12人。
(三)技术防范
1970~1979年,有1844个企事业单位安装暗锁或电子门锁,52个企事业单位分别安装电子、烟雾、温度等报警器。以后逐年推广、发展。截至1985年,全市有2925个企事业单位安装暗锁或电子门锁,387个企事业单位安装了不同类型的报警器。
三、打击现行破坏
建国初期,反革命分子以大型工厂和木材生产一些主要部位为破坏活动的重要目标,进行纵火、爆炸和暗置隐患等种种破坏活动。1955年,全市发生破坏事故44起。对此,公安保卫干部深入开展调查侦破,对反革命分子严厉打击,破坏事故因而减少。但其它刑事案件增加,1960~1963年,发生刑事案件404起,发生破坏与破坏嫌疑事故98起。70年代后期,企事业单位经常发生被窃案件,给国家财产造成很大损失。1978年,企事业单位发生破坏事故2起、刑事案件104起。其中,盗窃案件81起,占发案总数80%。1980~1982年,全市企事业单位发生刑事案件1150起,其中重大盗窃案件占较大比重。1983年,结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斗争,从重从快地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企事业单位内部刑事案件下降,1985年只发案21起,事故只发生1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