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消防管理 一、消防组织
(一)公安消防队
1958年市公安局组建消防队,编制19人,配有2台消防车、1台教练车。1960年,市公安局增设消防监督科,编制3人,同消防队合署办公,科长兼消防队长。1964年,成立消防大队,编制28人,内设战训股、防火股、后勤股和专职政工干事,下设1个直属中队。1965年直属中队改为现役,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期为5年。1967年,特区公安局实行军管,消防大队也随之被军管,战士转业。1971年恢复消防大队,内设战训股、后勤股、政工组。1973~1975年,分别在翠峦区、南岔区、美溪区、五营(丰林)区、嘉荫县设消防中队。1978年,市公安消防大队改为(地)市公安消防支队,内设政治处、战训科、警务科、秘书科、后勤装备科、训练科和直属中队。1976~1979年,在乌伊岭区、东风区、红星区、新青区、友好区、上甘岭区、大丰区、带岭区、朗乡林业局、桃山林业局、铁力林业局、双丰林业局设消防中队,各县、区、林业局公安局设消防监督科。1980~1983年,增设乌马河区、西林区消防中队。1983年,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区、林业局公安局消防监督科与各消防中队纳入武警序列,干警变为现役军人,隶属省武警总队。1985年6月,市公安消防支队机关和各区、林业局公安消防中队(含消防监督科)退出现役,纳入公安机关序列。市公安消防支队内设机构适当调整,政治处改为政工科,撤销警务科,秘书科、后勤科合并改为办公室,新增设建审科、重点科、防火宣传科、物资供应站(劳动服务公司)。全市共有消防中队(大队)22个,警力800余人,各种消防车辆92台。
(二)企业专职消防队
1959年,南岔水解厂设专职消防组织,称企业消防队。企业消防队在本单位保卫科领导下,受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支队)业务指导。1961~1983年,友好木材加工厂、铁力干馏厂、新青木材加工厂、西林铅锌矿、西林钢铁厂、浩良河化肥厂、对山油库、浩浪河木材加工厂、伊春电厂、乌拉嘎金矿、小白物资仓库、亮子河电厂等单位相继设企业专职消防队。截至1985年,全市共有企业专职消防队13个,消防人员326名,备有各种消防车辆30余台。
(三)群众义务消防队
50年代初,伊春林区一些机关、团体、企业、街道等建立义务消防队(组)。1965年,全市有义务消防队486个,义务消防队员15000多人。内设抢救组、警卫组、通讯组、灭火组,配有各种简易灭火工具和器材。“文化大革命”中,消防组织瘫痪。1976年后,义务消防组织恢复活动。截至1985年,经多年调整组建全市有义务消防队886个、义务消防队员3万余名。本年总结吸取伊春区“5·23”特大火灾教训,参照护林防火的办法,各县、区、林业局所在地的城镇设有以民兵为骨干的快速反应灭火队,每队有400~600人,在人民武装部领导下,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业务培训,在灭火中担负抢救、破拆、供水、扑打飞火和灭火任务。
二、消防设备
伪满时期在设有警察署的城镇搭建很高的木楼,内挂一大钟(后变为手摇警报器)报警,配有手压水泵、钩子、帆布袋(提水)等灭火工具。
建国初期,人民公安消防机关仍沿用这些消防设施和工具。
1958年,市公安消防队组建后,相继配备了载水量少、时流较慢的解放牌消防车5台,使用麻质水带。1964年,在伊新区建筑30余米高的瞭望塔,设火警瞭望哨。全市有消防车12台。1973~1985年,各县、区、林业局所在地的城镇都建了瞭望塔和3~5处消防加水点,并沿河岸建有1~2处大流量消防加水点。全市有消防车辆122台。其中,有1/3车辆更换为载水量大、速度快的东风牌消防车。伊春区消防大队还配备1台登高车和数台干粉车。
60年代初,各单位配有水缸、砂箱、砂袋、水桶、铁锹、二齿子、麻刷子、消防泵等灭火工具。80年代初期,除上述工具外,增添了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四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车和“1211”灭火器等新型器材。
三、火灾预防
(一)宣传教育
建国初期林区防火宣传,主要是通过会议进行口头教育,在一些重点单位和部位张贴防火标语,利用有线广播和铁筒喇叭宣传,街道居民实行防火值日制度传递防火牌,每早去各家喊一声烧火注意,各家还要订防火公约。60年代,贯彻执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把冬季防火、春季防火和节假日及大风天防火作为重点,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张贴防火标语,办板报墙报、放幻灯、组织文艺宣传队等坚持常年宣传。同时利用报纸、电台和有线广播等,宣传防火重要性、防火知识。80年代,特别是1984年5月,国务院公布新消防条例,实行“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后,除继续运用一些传统宣传形式外,把声象宣传摆到重要日程。报纸辟专栏,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设防火专题,气象部门每天预报火险等级,对经常接触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员、电工、焊接工、熬炼工和汽车司机、更夫、木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办轮训班,进行短期培训,举办消防知识和技术讲座,组织参观火场。突出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规宣传。
(二)防火检查
70年代以后,每年春季、入冬前和新年、春节期间或根据一个时期出现的火险状况,组织自查、互查和抽查,重点检查木材加工厂、贮木场、高层建筑、油库、物资库、交通枢纽、密集居民区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对发现的火险隐患限期整改,整改率约占85%;重大火险隐患限期整改,并发《整改通知书》。对执行不彻底或不执行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三级防火管理
1982年,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划分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三级防火管理。重点单位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管理,管理范围是火灾危险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重要厂矿企业、基建工地、交通枢纽、物资集中的仓库、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单位和部位、首脑机关、重要的科研单位、文化设施和经常聚集大量人员的场所等54个一级重点单位。截至1985年已有42个一级重点单位,落实了10项标准:有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有生产岗位责任制,有专兼职防火干部,有群众性的少量消防组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有健全的防火制度;检查火险隐患,对重点部位定点、定人、定措施,对群众普及消防知识和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训练和考核,有防火档案和灭火作战计划,对消防工作定期评比、奖惩。其中,有30个单位成为防火先进单位。全市二级管理单位334个,由各县、区、局公安局消防监督科管理。主要是各县、区、局首脑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贮木场、木材加工厂等。全市三级消防管理由各公安派出所管理。管理范围是居民区和小型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综合治理
伊春林区居民住宅多为50、60年代建的平房,柈子、棚厦连片,火险隐患严重,城镇防火亦引起各级党政领导重视。80年代,城镇火灾预防逐渐向专群结合,综合治理方向发展。1982年,对50年代架设的老化电线和超负荷电线制定了改造规划。1983年学习哈尔滨市防火综合治理经验,侧重清理超贮烧柴和堵塞防火道的棚厦。同时,开展了防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及清防火道、清柈棚、清烟囱和烟道、清液化气罐、清电源、电线、清其它火险隐患等工作。
1985年,市委、市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在全市开展城镇防火的综合治理工作。全市上下齐动员,各级领导带头,开展了改造“柈子城”工作,共清理木柈、板皮10万立方米,拆除阻碍防火道的板杖子10余万延长米、棚厦2100个,打通防火道760条。规定居民烧柴数量实行定量储存(伊春区每户居民只准储存2立方米烧柴,其它区、林业局所在城镇每户居民只准储存4立方米烧柴)、定点供应;每个贮木场都要有防火道,打4~5眼水井,配消防水泵、水带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工具;全市70多处易燃建筑密集居民区在未改造前要打出防火隔离带,禁止设生产或营业性用火点;从1985年起,对11处坐落在居民区内或国铁附近的油库,进行了改造;新建房屋不准用锯末等易燃材料做保温层,对以前用锯末做保温层的要加盖一层煤灰渣或泥土进行改造。同时还采取了在山林与城镇、村、屯衔接处打出防火隔离带,凡靠近可燃部位的烟囱,全部用非燃体隔离,并安装防火帽等预防措施。
四、灭火
(一)火灾扑救
自市消防队建立,一直设值勤战备电话。消防队员24小时执勤战备,大风天和重要节日,实行一级战备,昼夜整装待命。各消防中队均划有值勤灭火辖区,在所辖灭火区发生火灾时,由他们组织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联合作战,统一指挥。发生重大火灾,调动周围县、区数个消防队参加灭火战斗。
把木材加工厂、贮木场、居民区等部位作为重点,制定灭火预案,并举行演练,检查方案实施的可行性。每年市消防支队都举办一期战术研究会,主要是总结交流扑灭火灾经验,研究制定“先控制、后消灭”、“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的战术原则和“阻截包围,重点突破,穿插分割,逐片消灭,打近战”的战术措施。1984年,各消防队都加强基本功训练,后又加强应用性训练和战术措施。在扑救火灾时,做到快速出动、快速展开、快速供水、快速消灭。1960~1985年,共扑灭火灾2600余起,灭火成功率平均达到97%。
(二)重大火灾
1971年3月19日,伊春木材加工厂制材车间,因锅炉房烟囱飞火引起火灾,烧毁制材、动力两个车间(2229平方米)和大部分机械设备,经济损失折款248214元,在扑救火灾时,有11名同志壮烈牺牲,24名同志光荣负伤,其中3名重伤。
1985年5月23日,伊春区制材街居民刘国静,因吸烟将烟头扔入自家院内,燃着木棚里的树皮、刨花,此时,正值五级大风天,火势蔓延发展很快。市政府组成了以市长聂秉林为首的,吸收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灭火指挥部。先后调动19个公安消防队,出动消防车29台、手抬泵10台、推土机4台、吊车1台、排污车4台、火车头6辆。运用“舍小保大、测面包围、重点设防、逐片消灭”的战术,历经20多小时才将大火扑灭。大火烧毁生产和居民建筑88535平方米、6个企事业单位、7条街道,有1687户居民受灾,经济损失折款2098万元。灾后刘国静被判刑,市、区、办事处有关领导也受到了行政处分。(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