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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交通管理

第九节 交通管理


  一、管理机构
  1953年,设交通监理员1人,隶属县民政科。1959年,隶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科。1960年,设市交通警察队,隶属市公安局治安科,编制7人;各区、林业局公安局治安科(股)设兼职交通民警,管理城镇交通。1964年10月,市交通建设局撤销,成立特区交通局,内设交通管理所,各区、林业局分别设交通管理站,与交通警察队协同工作。“文化大革命”中撤销交通警察队,城镇交通管理由交通管理所(站)承担。1976年,设置市交通警察大队,编制20人,隶属市公安局。1981年,南岔区设交通警察中队,隶属南岔区公安分局。1983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47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除铁力、嘉荫县外,市辖15个区(含政企合一的林业局)交通管理归市交通警察大队,各区相继设置交通警察队。
  二、路面管理
  (一)挖掘、占道管理
  建国初期,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和车辆越来越多,一些道路面窄,高峰时,汽车、拖拉机、自行车压满路面,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汤原县政府颁布《交通法规》,加以管理。
  1952年,伊春县成立后,针对城镇建设和一些工程检修,经常挖掘和占用路面,交通同规划、建筑等部门制定了严格限制挖掘和占用路面办法。1968年,市发布《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的通告》,规定市区的道路禁止随意挖掘占用。如有特殊情况,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准后方可。1980年后,城镇经济发展迅速,集贸市场日益增多,经常发生个体户和摊群摊点占道。市交通警察大队与工商等部门制定了管理措施和办法。并多次组织力量进行清理,虽有好转,但没有彻底解决。1982年,市交通局成立10人组成的交通安全管理队,负责路面巡检,疏理交通、取缔违章。1983年,全市开展综合治理,彻底拆除、清理违章占道建筑物、电柱和堆积物。市区和各城镇主干道畅通,打通了许多巷。在日常管理上,实行“三包三定制”(包片、包段、包车队;定人、定岗、定任务)。加强路检路查工作。
  (二)交通设施
  在全市人口、车辆比较集中的城镇,设有流动岗和固定岗2种。1978年,城区开始建交通岗亭。伊春区迎宾路、通河路、通山路与新兴路交叉路口设岗亭3处,在4个道路口分别设置交通信号灯。1983年,五营区、红星区和铁力县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置岗亭各1处。岗亭内均安装电话。1985年,全市有道路交通标志1307块和交通值勤车21台,现场勘察车3台,无线电对讲机15对,15W无线电台3部。
  在城区(伊春区)主要路口设置铁护栏3处,将行人与车行道隔开,避免行人横穿马路。1985年,通河路与新兴路交叉路口设置环形岛,交通流量交叉减少,冲突减少。
  1978年始,每年城区的通河路、新兴路、和平路等主要道路划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和人行横道线、导向标示。
  1976年初,城区的繁荣路因狭窄,实行了单向行驶机动车辆,先后多次调整单向行驶线,从而保证了这一路段的交通安全。
  4个灯岗普遍采用周期自控信号灯光指挥交通,并规定交通民警指挥手势7种,淘汰指挥棍。
  1980年初,机动车特别是外地进伊春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增多,影响交通。市公安局在汽车通行量大的背街道路,划出专门地点作为停车场,并鼓励单位和旅社划空地办营业性停车场。截至1985年,城区有机动车临时停车地3处,单位办的临时停车场2处。
  三、交通宣传
  1953~1964年,交通警察和监理人员,经常用话筒在繁华街道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在每条街口、路边都张贴标语。据1964年统计,全市张贴标语4000余张。每逢节假日,道路行人、行车增多,出动宣传车进行宣传。1978年后,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宣传,开设“交通课”;学生上、放学排队走,还自编自印了《小学生交通安全常识课本》并办了墙报。在学校和社会的配合下,形成了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家属包孩子、教师包学生的“四包”办法。与此同时,市政府还组织安全生产、防火、交通宣讲团,深入到各县、区、林业局进行宣传。1979年,各级交通监理和交警深入到安全联防组和有车单位,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年受教育达40万人次。1981年,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发表反映交通方面的新闻、通讯、故事、诗歌、散文等作品540多篇。1983年初,市交警大队内设有宣传组,由1人增至4人。采取了口头、街头定点、宣传牌、事故图片等方式,开展交通知识、法规的宣传。1983年11月,五营区办起了1座200平方米的交通安全教育展览室,到1985年参观人数达8万人次。本年,市交警队复制交通安全方面的录像带5盘,在全市各地巡回放映,同时组建交通安全宣传队伍263人,进行交通知识宣传,全市职工群众受教育面达60%以上。
  四、车辆管理
  建国初期,林区冬运主要靠马套子和森铁。1957年始,汽车运材后,以汽车为主的机动车迅速发展。1973年,全市有汽车210台。1976年,全市有汽车3633台。1980年,全市有汽车6476台。1982年,全市有汽车9323台。至1985年,全市共有机动车11378台。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充实完善了车辆登记和检查制度,并按车的型号,建立车辆档案。对于核准报废的车辆及时予以报废。还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每年定期按《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对管区内的所有机动车辆逐台检验,合格者方准行驶。1978年,交通警察大队对非机动车辆实行发证、建卡管理办法。自行车、三轮车则在车架、车头打号。1985年,市人民政府规定上午7~9时,下午16~18时车辆运输高峰时间,不管市区和外地货车一律不准驶入城区繁荣、新兴、通河、通山路及至伊春车站路和市中心小区营运,对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罚。1980年以后,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截至1985年,全市有出租汽车842台,对这些出租车均有管理规定。
  五、驾驶员管理
  1957年,成立驾驶员安全检查组、自检组,有的以一个厂、站、队为单位成立,也有几个单位联合成立的。依靠驾驶人员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1973年,全市有驾驶员3668人。1975年,全市有驾驶员5604人。1978年,全市有驾驶员8914人。
  1983年前,市驾驶员考试验证由市交通局主管。考试分职业、普通、学习三类,进行实验、复验、升级等审验工作,并规定学习汽车驾驶人员领取学习驾驶证,学习期满后,申请报考,合格者经半年实习符合驾驶员条件,发正式驾驶执照,并建档考核。驾驶员审验一般每年进行1次,车辆管理部门自行或委托有车单位或安联组、自检组,将驾驶员集中起来举办各种不同形式的学习班,组织学习交通法规,交通安全行车的经验,分析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并做好遵章守法和安全行车的自我鉴定。然后由车管部门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鉴定,在其驾驶证和年检表上分别加盖审验合格章。对百公里以上安全驾驶无事故的司机,除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表扬外,还给一定物资奖励。对违章、肇事的驾驶员予以驾驶证吊扣处分,根据处分期限,进行复验,并指定科目考试。
  1985年,全市有驾驶员19538人。同年,市公安局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在6个月内完成汽车驾驶的各项学习任务。
  六、重大交通事故
  1971年5月,市良种场1辆载有23人的解放牌汽车去鹤岗市,行驶至苔青区域时发生翻车,当场摔死5人,伤12人,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又死亡4人。
  1974年3月21日上午7时,南岔向阳林场汽车司机刘月祥、助手李森林开汽车到南山工段送人,在返回途中行至大青川与木曾区间205公里938米处,违章抢过国铁道口时,被85次快车撞于道下38米处沟里,汽车着火。刘、李2人死亡。
  1984年2月24日,上甘岭林业局汽管处驾驶员潘永祥与助手王治超驾驶07-31170斯康尼亚大型运材车(车内另有4人捎脚)。当行驶至长青运材路50公里500米处时与迎面驰来的本单位07-31120号斯康尼亚大型运材车相撞,致使5人死亡,1人轻伤,车辆重毁。其原因在于2车都是助手驾车,肇事处又是一曲线,影响视线。(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