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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察

第二章 检察


  1953年7月1日,伊春检察机关始建,称县检察署,初期机构不健全,工作没有全面开展。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伊春检察机关的组织和业务建设有较大发展。
  1955~1957年,全县检察机关共批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1632人,审查起诉544人,出庭支持公诉237人(次)。1958~1966年,共批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2439人,审查起诉2085人(不含1964~1965年)。
  1967~1978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检察机关被撤销,检察工作中断。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市检察工作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武器,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和控告申诉检察等各项工作都得到开展。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后,全市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作为中心工作,以查处重大贪污、受贿案件为重点,查处一批大要案。1978~1985年,全市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5907人,审查起诉5805人,查处各种法纪案件258件,查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716件,进行监所检查3635次,发现各类问题2728件,提出改进意见2210件,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287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