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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56年,伊春林区开展镇压反革命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工作,抽调7名干部,成立“镇反”联合办公室。下设审查批捕、预审和起诉小组进行清反工作。年内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各类案件1063件、1157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92件、196人,其他各类刑事案件871件、961人。经检察机关审查批捕913人,占受案总数的78%。1956年1月,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共同对上年207件未办理法律手续的案件补办了法律手续,纠正错捕案件9件,错放案件6件。1963年,全市审查批捕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审查批捕准确率达到90.51%,比上年同期提高5.9%。在办案速度上,由上年的一案15.5天,缩短为5.2天,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43人,经审查批捕人犯173人。
  1955~196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人犯5156人。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人犯4145人。其中,反革命罪犯411人,其他各种刑事罪犯3734人。
  1978年,地区检察分院组建,12月5日恢复审查批捕工作。1979~1981年,全市检察机关贯彻全国治安会议精神,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任务,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刑事犯罪,重点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犯罪;3年中,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要求批捕的人犯220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1673人。198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的各类人犯882人,比1981年受理754人上升了16.9%;经审查批捕788人,比1981年批捕646人上升21.9%,占审结案件的89.7%;未批捕90人,占审结案件的10.3%;退补案件14人。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自行补查证据75件,占受案的8.5%;与公安机关共同补查证据34件,占受案的3.9%;通过补查证据,追捕漏报罪犯3人。
  1985年,全市审查批捕工作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重点,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保证办案时限和办案质量,以防错、防漏为主要内容。本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717人,比上年下降53.86%;批准逮捕588人,未批准逮捕66人,退补24人。在全市审查批捕中,追捕漏犯21人,漏罪91件,防止错捕20人。
  1978~1985年底,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人犯6966名,经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人犯5907名,占受案总数的84.6%。
  二、审查起诉
  1955年,审查起诉工作量不大,当年提起公诉的只有56件。1956年,全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要求起诉的案件518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3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6%;其它各类刑事案件383件。经审查起诉258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9.8%;免予起诉181件,不起诉79件。1957年,全国开展反右派斗争,起诉重点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反革命犯、杀人犯、盗窃犯、贪污犯、诈骗犯;并针对赌博风盛行,有重点地对那些一贯地聚众赌博的首要分子予以打击;配合县委统一组织的开展节约粮食运动,打击了一批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损失浪费粮食的犯罪分子。同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要求起诉案件314件,起诉230件,免予起诉16件,不起诉1件,余者由有关部门处理。195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108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98件。经审查起诉1023件,免予起诉23件,不起诉36件。其中由公安机关送劳动教养16件,不处理教育释放20件,起诉准确率为98%。
  1960~1961年,审查起诉的重点转移到打击现行反革命犯、暴乱犯、杀人犯、盗窃犯、诈骗犯、纵火犯、走私贩运投机倒把集团首要分子7类重大犯罪案件。共受理公安机关要求起诉案件604件,经审查起诉到法院516件,免予起诉59件,不起诉29件,审查起诉准确率为88%。1962年,对1958年以来所办的各种案件进行复查,对复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凡属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都根据上级指示和具体情况,作了妥善处理。受理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204件,比上年下降43%,经审查决定起诉198件。1964~1965年,审查起诉工作贯彻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少捕人,矛盾不上交,就地改造”的批示,对起诉工作中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同时,针对社会上强奸、盗窃、放火发案突出的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打击,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机关被取消,审查起诉工作中断。据统计,1955~196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2922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2447件(不含1964~1965年案件数)。
  1978年,市检察院重新组建;到1979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893件、1262人,免予起诉61件、105人,不起诉15件、25人,退补侦查257件、348人。
  1982年,共参与侦查、预审和现场勘察70人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不准的案件15件,追诉遗漏犯罪案件10件、15人;全市本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692件、941人,比上年上升24.9%。其中,提起公诉589件、763人,比上年上升23.5%;免予起诉48件、97人,不起诉13件、23人。退补侦查案件129件、166人,出庭支持公诉490次,发表公诉词351篇,对法院判刑畸轻畸重的4起案件提出了抗诉。1985年,全市审查起诉工作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各类刑事犯罪569件、725人,免予起诉38件、78人,不起诉3件、4人。退补侦查各类案件73件、108人。
  1978~1985年末,审查起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143件、5805人,免予起诉235件、498人,不起诉60件、112人。退补侦查各类案件627件、1039人,加上“文化大革命”前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合计为659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