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5年4月,始设经济检察。1955~1958年,贪污案件的发案数起伏变化较大,检察机关自办的案件逐年上升,分别为2件、16件、42件、68件。1978~1980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各种经济案件66件、71人,立案侦查36件、43人。其中,贪污案件24件、24人,占立案总数的66.7%;盗伐、滥伐森林案8件、14人,占立案总数的22.2%;行贿受贿案1件、2人,占立案总数的2.8%;其他案件3件、3人,占立案总数的8.3%。1981年,受理各种经济案件113件、126人,立案侦查37件、50人,年底全部侦查终结。其中,作出起诉处理12件、14人,免予起诉处理18件、23人,撤销案件6件、13人。挽回经济损失54265元。1982年,全市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首要任务。全年共受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170件、205人,立案侦查各种经济案件57件、74人(贿赂案件根据省检察院规定转由法纪业务部门受理)。比上年上升1.6倍,年末已查清结案43件、50人,占立案总数的75.4%,起诉案件26件、26人,免予起诉15件、21人,撤销案件2件、3人。
1983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07件、121人,立案侦查40件、49人,加从上年结转10件、16人,共50件、65人,查结27件、29人(万元以上的大要案5件)。其中,起诉20件、20人,免诉6件、8人,撤销1件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8131元。本年先后对1982年和1983年上半年办结的案件进行了复查,2次共复查案件141件。其中,发现该追究未追究的4人,错案2件、2人,处罚不当抗诉2件、2人。法院均做了改判。1984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经济、破坏森林案件141件(含上年结转数)。其中,经济案件113件,破坏森林案件28件,立案侦查94件、111人。其中,经济案件68件、80人,破坏森林案件22件、27人,其他案件4件、5人。逮捕犯罪分子61人,已结案80件、96人,占立案总数的85.1%。在已结案件中,经济案件56件、66人,破坏森林案件21件、26人,其他案件3件、4人。起诉到法院47件、54人,占结案数的58.8%。其中,经济案件35件、40人,破坏森林案件10件、11人,其他案件1件、1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大要案5件、8人,盗伐滥伐50米以上大要案4件、7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合人民币137864元,木材1869立方米。
198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24件、137人。立案侦查61件、74人,接上年未结案件15件、16人,共计76件、90人。其中,贪污案件55件、69人,受贿案件11件、11人,投机倒把案6件、6人,诈骗案4件、4人。逮捕人犯31人,侦查终结58件、67人,占立案总数的76.3%;起诉35件、40人,占结案总数的60.3%(贪污案30件、35人,受贿案2件、2人,其它案件3件、3人);免予起诉20件、24人,占结案总数的34.5%(贪污案13件、17人,受贿案2件、2人,其它案件5件、5人);撤销案件3件、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15025元。在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中,大要案15件、22人(含上年3件、4人),贪污案13件、20人,诈骗案2件、2人,结案9件、14人。
同年上半年受理破坏森林案件34件,立案侦查24件、32人(盗伐森林案20件、26人,滥伐森林案4件、7人,其它案件1件、1人),结案25件(起诉15件、19人,免予起诉10件、15人),批准逮捕人犯1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00元,木材247立方米。6月以后,破坏森林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
1978~198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经济案件716起(1959~1966年无记载),立案侦查325起,依法起诉150起,免予起诉71起,撤销案件24件,共依法处理人犯294人,挽回经济损失7373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