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5年,未正式开展监所检察业务,只是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临时兼管。1960年,始设专职人员,但没设专门机构,其工作是检查在监所内的未决犯是否超过关押时限,狱政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与县公安局看守所、劳改队建立了联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文化大革命”时期检察机关被“砸烂”,监所检察工作被迫中断。
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以后,在内部设置监所检察科,编制4人,开展监所检察业务。1980年,对全市所辖的看守所、收审站、强劳教养机关进行全面的检察,共检察315次,在对全市看守所检查中发现有8个看守所超期拘押人犯。其中,超过拘留期限的7人,违法拘留3人,错拘留2人,超过逮捕期限的11人,错捕1人,超过侦查、起诉、审判期限的5人。
1981年,对全市21个看守所共检察370次,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正式到劳教所检察4次,本年监所检察自办案件2件、6人。
1982年,以打击重新犯罪为重点,全面开展监所检察工作,全年自行对看守所检察206次,县、区检察院检察长和市检察机关到劳教所检察10次,市检察机关与市人大、公安机关到劳教场所检察45次。检察机关书面向看守所、劳教所提出改进意见和纠正违法违纪情况2次,口头提出改进意见200余次,市检察院自办监所案件2件5人。1983年,对看守所共检察724次,其中,检察、公安、法院联合检查148次,发现各种问题1448件,提出改进意见1416条,纠正违法羁押32人。
1984年,对看守所共检察738次,发现各类问题291件,纠正解决241件,发现和纠正干警违纪11件、11人。全市各院在看守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252次,促使在押人犯坦白交待余罪36件,揭发检举犯罪线索210件。受理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和在押人犯重新犯罪案件16件、16人,并全部结案处理。
1985年,全市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检察929次,对劳改、劳教检察244人次,发现各类问题431件,经工作改正352件。在揭发检举和坦白交待余罪活动中,有226名犯罪分子,揭发和坦白交待余罪447件。
截至1985年,共对看守所、收审站、劳教所进行检察3635次,发现各种问题2728件,提出各种改进意见2210件,纠正违法羁押32人,自办案件5件、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