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第三章 审判
1952年12月始建伊春审判机关。到1985年,由县人民法院发展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属的17个县、区人民法院和4个林区基层法院组成两级22个法院。人员由初建时14人增加到610人。伊春两级人民法院共审判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各类案件47946件。
1952~1953年,县人民法院初期,配合“镇反”、“三反”运动和新的婚姻制度等,审判刑事、民事案件2655件。1954年,县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三次常委会通过产生了伊春县人民法院院长。伊春的审判机关从此由政府下属部门过渡到依照法律程序独立办案的审判机关。
60年代初,市人民法院开始纠正大跃进以来审判工作的失误,整顿工作秩序,重新实行法定的审判原则、制度和程序,认真执行政策和法律。1964年,随着特区的建立,市人民法院改为特区中级人民法院。至此,伊春有了两级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审判机构被撤消,审判队伍被解散,审判工作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两级法院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340件反革命案件进行全面复查;为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认真审理申诉案件。1980~1985年,共审查各类申诉案件3689件,改判1192件。
两级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1980~1985年,两级人民法院共审判一审刑事案件2337件,判处人犯3239人。在此期间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中,属于杀人、放火、强奸、爆炸、流氓、重伤害、重大盗窃、引诱容留妇女卖淫8个方面重点打击对象占67.2%。审理一审民事案件15124件,占1952年以来审判各类民事案件总数的57.7%,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以债务赔偿为主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稳定了人民生活秩序,充分发挥了审判机关在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1980年后,共审理各类经济合同纠分1019件。其中,1984~1985年,审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742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283万元。
为适应新时期对法院工作的要求,两级人民法院,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使法院干警政治素质不断提高。1985年,法院系统创办“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有218名干警通过统一考试,接受法律大专学历教育,为执法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