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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1952年12月始建县人民法院,隶属县人民政府。其地域管辖范围与县行政管辖范围一致。1953~1954年,县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有秘书室、接待室、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经济建设保卫组,人员编制14人。
  1956年,县人民法院为适应林区发展和方便群众诉讼,在南岔林业局、双子河林业局各设1个人民法庭,负责本地区简单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同年,在全县范围内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举产生545名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内部增设法律顾问处,委派了律师。1958年1月,县人民法院撤销,市人民法院成立。1959~1961年,市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接待科和南岔法庭、双子河法庭。1962年,在五营、新青、美溪各设1个人民法庭。1963年3月增设执行室,8月建立司法行政科,当年全院定编38人。1964年11月,市人民法院改称特区中级人民法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科、执行室。辖区内设伊新区、南岔区、双子河区、美溪区、新青区5个基层人民法院。1967年3月,审判机关被撤销,审判队伍被解散,干部遣送带岭区参加“公检法学习班”,审判活动由市公安局军管会审判组负责。
  1973年9月,组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乌伊岭、东风、新青、红星、五营、上甘岭、友好、伊春、乌敏河、翠峦、美溪、西林、大丰、南岔、带岭15个法庭。铁力、嘉荫2县人民法院划归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78年,全市法庭改为15个区人民法院。至此,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2个县、15个区共17个基层人民法院。1973~1978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有办公室、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司法行政科、复查办公室(临时机构)。
  1979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易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辖17个基层人民法院。次年,全市基层人民法院配备了副处级院长,16个县、区人民法院健全了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1983年4月,在双丰、铁力、桃山、朗乡林业地区建立4个林区基层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由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1个县、区、局人民(基层)法院。
  1985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有办公室、刑事审判一庭、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林业审判庭、信访接待科、执行庭、干部科、研究室、技术室、业余法律大学伊春分部和司法行政科等,编制75人。至此,市的审判机构由1个中级人民法院、17个县、区人民法院和4个林区基层法院组成。(见附图)